上海公司法律顾问解答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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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在的市场发展经济中,银行进行借款一般都需要担保人或保证人,使得担保人或保证人越来越不能成为中国企业网络借贷活动过程中我们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角色。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两两形成了三对法律相关关系本就复杂,一旦遇见债务人、保证人破产等情形,保证人该如何能够承担责任便更加系统复杂。那么如果对于这些工作情况,保证人该如何承担保证安全责任?接下来就跟随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一同来了解。

  一、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未破产。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时,也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实践中,有法院命令暂停审理,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恢复审理,也有法院命令担保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履行付款义务,也有法院直接命令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院的判决主要内容,保证人工作已经不能代替债务人进行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人之间可以通过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现实求偿权在主债权的范围比较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尚未完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选择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将来求偿权在主债权的范围非常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保证人进行破产而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况。

  首先,无论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是否到期,担保人应立即承担担保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在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并按照普通债权程序办理。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一是保证人不再享有对主要债权人的事先抗辩权;二是保证人虽然丧失了对事先抗辩权,但仍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实行托管,在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后,按照破产清算比例分配。

  其次,应确定保修责任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责任范围可以通过协议确认,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所有债权人均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的范围可能会受到特殊情况的限制,例如根据《担保法》第28条,当保证与 REM 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应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最后,关于追索权。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无论是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被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对主债务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行使债权。值得注意的是,混合担保中也存在保证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除非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三、债务人和企业保证我国人均破产的情况。

  债务人和担保人均资不抵债,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同时分别向债务人和担保人申报债权。 但在实践中,在合并和破产的情况下,担保人和债务人只能同时推进破产程序,否则两者的破产程序往往不一致。 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取得部分债权。

  此时,债权人从两个破产程序中获得的债权总额均少于或等于其债权总额。保证人不再要求清算后的追偿权,可以按照破产程序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为您解答的有关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如果您对债务人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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