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破产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过去人们认为破产是灾难性的,是不可挽回的失败,是人们不愿意申请破产,是国家为了摆脱“僵尸企业”而说服他们破产.而现在在市场竞争失败的人,为了“保护自己不要跳楼”,主动申请破产,法院甚至都不受理,怎么申请破产呢?来看看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的详细讲解。
事实上,根据破产法和破产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破产申请只有在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接纳,但如果公司没有其中一项要求,则法院便不会接纳公司的破产申请。
一、形式要件。
当公司的破产申请是自愿破产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以确定申请破产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所以一般只需要如实提交相关的财产清单、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材料即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补正的,一般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
二、实质要件。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程序开始发展条件的判断,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是否需要具有破产能力、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分析两个重要方面。
(1)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可以宣告破产的条件,无论其是否具有破产能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企业法人依照《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可以破产或者企业法人依照《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可以破产,但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不能自行申请破产的除外。
企业或者个人不具备自行申请破产资格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在 丽水申请破产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新旺铸造厂是独资企业企业,不是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企业法》也没有规定独资企业企业可以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因此Xinwang 铸造厂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接受新旺铸造厂提出的破产清算。
(2)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该款采用了概括化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破产的原因,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台高筑”。
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破产问题原因,法院同样会不予受理。例如中国北京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北京市作为第一中级人民对于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且破产申请人未能及时予以追缴,故法院一般认为,在破产申请人未对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数据进行追缴的情况下,不能为了确定一个公司的资产管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风险或者没有明显发展缺乏清偿行为能力,遂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的破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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