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顾问讲解2022受害人、债权人如何分配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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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市场的竞争是相当激烈的,企业破产重组是任何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在企业破产之后,债权的分配问题是首先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企业破产债权的分配是如何的?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如果企业因为犯罪而破产,被害人是否有优先获得赔偿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绝大多数受害者关心的问题,而北京的赵先生最近一直在为这个问题而挣扎。于是赵先生请教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原来,赵先生的朋友王先生几年前开了一家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他成为该市民营企业家中的佼佼者,后来变得越来越强大,胃口越来越大,开发了房地产、零售、化工等多个行业。最终因盲目扩张陷入债务沼泽,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王先生最终因涉嫌非法集资和其他刑事犯罪而成为囚犯。此案涉及业主、贷款人、财务管理人员等各方债权人,受害者上千人,赵先生也因巨额贷款而陷入麻烦。“蛋糕就是这么大,”赵先生说,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破产公司口袋里只有这么多钱,就要处理赃物的分割和债权人的分配,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归还,应该优先于债权人偿还,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第一,先刑后民的模式。

  当破产程序设计遇到刑事程序时,目前我国主要问题存在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两种方法处理工作模式。根据《九民纪要》第13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适用何种方式处理发展模式的判断要件为“民商事案件信息是否我们必须以相关研究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具体到破产程序中,当破产公司企业、企业实控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控股股东、高管等涉及中国刑事犯罪时,应以“涉案的财产与破产财产关系是否可以能够通过区分。”这一方面要件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赃物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剥离。 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返还”和“返还补偿”程序获得救济。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交叉处罚筹资犯罪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因债务人犯罪行为而非法占用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以产权持有人的名义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

  第二,刑民并行模式。

  如果赃款赃物没有一个特定化,它们与破产企业财产发生了一些严重的混同,无法进行区分,那么对于受害人如何能够得到社会救济呢?在司法工作实践中,通常是受害人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设计得到有效救济。例如2009年《最高国家人民法院关于全面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资产处置证券投资公司发展相关法律案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或者主要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信息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自己权利;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为了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以上就是上海公司法律顾问整理的全部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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