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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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国教育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更多学生和家长,一些负责人不惜以虚假宣传手段招揽生源,捏造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信息。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将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受欺诈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进行法律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阐述上海地区的相关法律适用。

  一、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的认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欺诈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修改或者终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情况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在错误条件下作出意思表示,导致合同的成立、效力或者效果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虚假宣传行为,首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虚假事实宣传:负责人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或者在微信聊天中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

  目的是招揽学生:虚假宣传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和家长,以达成招揽学生的目的。

  误导当事人产生信任: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使其对教育培训机构产生错误的认识和信念。

  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由于虚假宣传,当事人在错误的认知下,对教育培训机构作出了意思表示,比如签署了教育培训合同。

  导致合同成立或效力发生重大变化:由于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与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了合同关系,其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某是上海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为了招揽更多学生,他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虚假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和培训成果。同时,他还在微信上向家长通告其子女在该机构的虚假信息,夸大培训效果,使家长产生了信任,并在误导下与该机构签署了教育培训合同。然而,实际上该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和培训成果并不符合甲某所宣传的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甲某以虚假宣传手段招揽学生,使家长产生了错误的信任,并在错误条件下与其建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此,可以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当事人甲是上海某中学高三学生的家长,打算为他的孩子报名参加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数学辅导课程,以提高孩子的数学成绩。在寻找适合的培训机构时,甲通过社交平台了解到了某家名为"优学教育培训中心"的机构,并在该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一篇宣传文章。

  在这篇宣传文章中,"优学教育培训中心"的负责人李某声称他们的数学辅导课程有超过50位顶尖名师,其中包括多位原北大、清华教授,教学规模达到每班不超过10人,且90%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数学成绩至少提高了一个等级,其中有不少学生在高考中取得了优异成绩。李某还发布了一些学生的成绩单和满意度调查表,显示他们的培训成果非常显著。

  受到"优学教育培训中心"这篇宣传文章的吸引,甲通过微信与李某进行了沟通。李某在微信聊天中再次确认了之前宣传的信息,并且向甲提供了更多关于课程的虚假情况,如虚构了一些学生的成功案例以及培训课程的特殊优惠等,以便甲的孩子能够尽快报名参加。

  在李某的虚假宣传的影响下,甲相信"优学教育培训中心"的课程质量很高,能够帮助孩子取得优异的数学成绩。在误解的情况下,甲与"优学教育培训中心"签署了一份培训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

  然而,当孩子正式开始上课后,甲才发现所谓的顶尖名师实际上只是普通的培训老师,教学质量和水平并不如李某所宣传的那样高。而且,培训班的实际教学规模远远超过了宣传中的每班不超过10人,导致孩子的学习效果并不理想。

  甲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优学教育培训中心"虚假宣传的欺骗,为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他决定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与"优学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对方的欺诈行为或者其他重大误解,造成合同成立、效力或者效果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恢复到未订立状态。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甲是受欺诈的一方,因为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李某的虚假宣传行为,甲对"优学教育培训中心"的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信任,导致甲在错误的条件下与该机构签署了教育培训合同,并支付了培训费用。

  然而,当甲的孩子正式上课后,甲才发现所宣传的优秀名师并不存在,教学质量和水平也远不如宣传中所述。实际情况与之前虚假宣传相差悬殊,使甲和孩子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甲作为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优学教育培训中心"的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在法院认定甲的主张属实的情况下,撤销权将会得到支持。

  撤销权的行使将使甲回到合同订立前的原状,避免继续承担因虚假宣传而带来的损失。此举也能对教育培训机构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

  总之,撤销权的行使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手段,对于受到欺诈或误导的消费者来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教育培训市场,学生和家长应当保持警惕,审慎选择培训机构,若遭遇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四、上海地区的法律适用

  在上海地区,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大城市,对于保护市民和消费者的权益十分重视。因此,在上海地区,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受欺诈人行使撤销权。

  五、结论

  在上海地区,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虚假宣传行为对学生和家长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本文通过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的法律分析与案例研究,明确了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而行使撤销权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当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导致与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的合同成立、效力或效果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欺诈人拥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让受欺诈的一方摆脱合同,使其回到合同订立前的原状,并获得已经支付的费用的退还。

  在上海地区,法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视,包括教育培训领域。如果学生和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遭遇虚假宣传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费用。

  综上所述,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为了确保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和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上海律师事务所呼吁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和推广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虚构培训成果,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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