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迫使其在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订立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本文上海律师将围绕乘人之危在上海的法律适用和效力进行探讨,以法律案例和相关法条为支持,旨在深入了解该概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
一、乘人之危的法律定义及适用
乘人之危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被称为"诡计订立合同"或"对方处于危险时所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法律定义及适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素:
1.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2.适用要件
为了认定乘人之危,以下几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a.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这意味着一方的境况或环境出现了不利的情况,可能因为外部压力、经济困难、人身危险等导致其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这种情况可能使对方对合同的订立缺乏理性和自主意愿。
b.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乘人之危的一方有目的地寻求从合同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公平交易和合法竞争的原则。
c.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一方通过欺骗、胁迫、隐瞒信息等手段,使对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其表达的真实意愿与合同内容不符。
d.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乘人之危的行为必须对对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例如经济损失、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
3.适用范围
乘人之危是民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潜在不公平行为的一种限制。这种行为通常出现在合同订立的初期,特别是在一方处于危难时,另一方利用其处境弱势,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其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在揭示真实意愿之前,可能未能充分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乘人之危主要适用于民事合同,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劳动合同等。对于乘人之危的行为,受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获得相应的救济。
总之,乘人之危是为了维护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要注意确保合同订立的真实意愿,并避免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乘人之危的情况发生。
二、乘人之危的法律案例
在上海的法律实践中,乘人之危的案例不在少数。下面将介绍一宗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乘人之危在实际中的运用。
案例:上海某房地产合同纠纷
在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为了将房产以高价出售,故意向买方提供虚假的房产评估报告和市场行情,夸大房产价值,使买方误以为购买该房产是一个较为有利的投资。在购房过程中,买方一直未能得到真实信息,同时卖方故意迟延披露有关信息,加之当时房地产市场供应紧张,买方心急于购房,最终在迫于情势的影响下,同意以远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了该房产。
后来,买方发现房产实际价值严重低于购买价格,致使自身损失巨大。在这个案例中,卖方利用买方急于购房的心理和市场供需紧张的状况,故意隐瞒房产真实价值,导致买方处于危难之机,最终迫使买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情形。
三、上海相关法条对乘人之危的保护
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对乘人之危的保护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以下是上海相关法条对乘人之危的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一条款对乘人之危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为受害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权利。当受害方可以证明乘人之危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于乘人之危的保护也有涵盖。
第52条:民事主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
第53条:民事主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这两条款规定了在民事主体行为中,如果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将被认定为无效。乘人之危往往涉及虚假陈述、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相关责任和救济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因合同的订立或变更,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的情况,同样可被视为乘人之危,并为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了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总体来说,上海的相关法条对乘人之危的保护与全国范围的相关法律保护是一致的。这些法条旨在确保交易和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在涉及合同签订和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有必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避免乘人之危的行为,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结论
上海律师提醒大伙,乘人之危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上海,相关法律和法规对乘人之危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有一系列的案例和裁决,为当事人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然而,对于乘人之危的防范仍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减少不正当合同的发生,保障经济和社会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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