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前必读!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几种常见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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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应的法律风险,合同条款存在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等。下面,为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整理了关于合同条款有哪些法律风险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所谓合同条款问题,是指合同条款不全面、不严格、不明确、不准确等,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真空地带,或者由于当事人对条款含糊不清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的风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下:

  (一)合同的页眉、页脚和页码设置不当。

  在实践中,具有中国强势地位的合同管理主体,经常会在经济合同中的页眉页脚处编制要求自己的名称,以及将合同编上有自己印记的合同进行编号,此类问题行为,在国有中小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显著。此种做法,貌似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他们自己的品牌产生影响,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此类合同或有可能被认定为“格式合同”,风险带来极大。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负有下列义务:

  1.合理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解释该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否则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分析解释的,应当及时作出不利于企业提供数据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文吉理解的正确性产生争议,并且合同被视为格式合同,合同的提供者将面临重大的不利后果。

  (二)标的物条款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共同对象。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通常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品牌和商标、规格、型号和制造商。

  1. 标的物名称

  标的名称是确定企业合同标的物的主要发展方式,故标的公司名称应以社会规范的全称来进行相关约定,避免以俗名、习惯名称以及对于该类技术产品的统称进行约定。

  2. 标的物的制造商和品牌

  标的物的制造商和品牌是不同生产商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的象征,它代表了一个特定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因此,如果买方对厂家、品牌等标的物有明确的要求,则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3.主题事项的说明和模式

  标的物的规格和型号是区分同类同名产品的标志。由于产品的性质、结构、功能、组成等,规格和型号各不相同。为便于履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规格和型号(特别是矿物、建筑材料和其他交易标的物要特别注意)。

  4. 标的物交易数量

  标的物的数量是销售合同的必要条款。销售合同的数量有多种规定,可以规定具体数量,也可以不规定具体数量,但规定数量的上限、下限。但应避免使用一般或不明确的计量单位,如“一辆车”、“一批货”、“一包货”、“一捆货”等。因此,为了避免因数量协议不明引起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单位》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三)质量条款

  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我们决定着买受人合同目的能否可以实现,因此企业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1. 若有国度、行业规范或企业规范的标的物,可按照合同目的约定相应的适用规范标准。

  2. 如标的物为买受人定做的产物,则能够接纳明确的原材料、手艺参数以及买受人详细要求方式对质量要求予以约定。

  3. 如出卖人对标的物供应样品的,则应提存该样品,以在验收出卖人托付的标的物时,与样品举行比较。

  (四)验收条款

  验收条目是生意两边对出卖人交货后若何检讨以及品质题目提出贰言克日的约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包含数量、外观、质量等方面。此外,验收条款中还应明确验收时间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站在出卖人角度,每每但愿买受人可以或许尽快检讨,检讨及格后就可以罢黜其品质保管义务。是以,出卖人应尽量在合同中将其完成交货义务的条件约定明确。除此之外,出卖人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买受人检验产品的客观事实证据化,及时要求买受人签署合同中所约定的验收文件等,以便将来主张权利留存证据。

  站在买受人角度,关于某些非凡产物,因为标的物的特点及检测前提等限定,接受货色后即时检讨通常只能查明标的物数量是否存在短缺、外观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质量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因此,买受人应在验收条款注意以下内容:

  1. 对检讨克日以及提出品质贰言的刻日,在合同中约定充分,避免出现质量问题难以主张的情况。

  2. 对庞大设置装备摆设的质量异议期限,建议约定在设备交付、运行后的一定周期。

  3. 对出卖人的品质保证责任予以明确化,如商定“以下情况下,虽经买受人检讨及格,但不罢黜出卖人的品质保证责任:在设置装备摆设的失常应用寿命期内,非买受人缘故缘由设置装备摆设的关键部件损毁,致设备整体无法使用的;在质保期内,非买受人原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等”。另外,还应明确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如修理、更换),是否需要重新付费,如尚未付清货款的,在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买受方是否有权拒付到期应付货款等。

  (五)条约价款及支付方式

  生意条约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获得标的物需向出卖人领取的对价,以及因生意业务行动而产生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税费、使用培训等费用。

  1. 价款方式能够商定总价形式,也可以约定单价形式。

  2. 如生意业务标的物分批托付或条约方式为单价形式,且履行周期较长,应明确相应价款是否可以调整以及调整机制。

  3. 对价款的组成予以明确,即是不是包括运输、调试、培训、保险、税费等。站在出卖人角度,此条目不宜细分每一项的详细用度,从而注意条约价款便是货色的代价,其余运输、调试、培训等是供应货色后的附随责任,以防止产生争议时买受人对未其供应的办事提出相应的扣除价款主张;站在买受人角度,则宜要求出卖人对其价格构成予以明确区分,当出卖人对其相应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则相应扣除对应项目的价款。

  4. 对领取体式格局予以明确。对大批货色生意或许公司的首要资产举行让渡的,站在买受人角度,宜尽量延长付款的期限,以降低合同的履约风险;站在出卖人角度,则反之,宜尽量缩短付款期限,以尽快回款,实现合同目的。

  (六)履行

  生意条约中,出卖人的责任主体如果托付货色,买受人的责任主体如果领取合同价款。因此,合同中明确、合理的约定各方义务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内容,对避免合同履约风险,实现各方合同目的至关重要。

  1. 出卖人所面对的履约危险及防范

  出卖人所面对的履约危险主如果托付货色后,买受人未能定时、足额领取货款,以及在货物交付买受人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防范措施如下:

  (1)在条约中尽可能将付款周期收缩,尽可能防止先发货、后收款,至少在货物交付前应要求买受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请求买受人供应履约担保,最好是银行保函;

  (3) 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款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

  (4) 为大批货色的运输安全购买商业保险;

  (5)商定在出卖人厂区交货,或托付正规的、具有一定实力的运输商运输货物。

  2. 买受人所面对的履约危险及防范

  买受人面对的履约危险主如果出卖人未能按期、足额托付货色以及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防范措施如下:

  (1)在条约中请求出卖人供应履约担保,最好是银行保函;

  (2)延伸付款周期,并在条约中商定,如出卖人未按条约商定履行义务的,买受人有权相应扣除或拒付货款。

  (3)明确质保金、索赔条目,以及质保金的领取前提。

  (4)如买受人接受货色后,向第三方(下流)客户另行发售的,明确商定:如因出卖人供应货色存在延期托付或品质题目,致使买受人与第三方(下游)客户的交易中,被第三方(下游)客户索赔而导致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七)违约责任

  1. 尽可能将相对方的首要责任及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一对应,而不宜笼统约定。

  2. 关于有预付款的条约,约定定金条款。

  3. 明确商定相对方的哪些守约情况可致使己方行使合同的中止、解除等单方权利。

  (八)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是指条约各方主体在产生争议友爱商议不成时,配合选定的解决各方争议的统领机构。基于以后我国的法律环境,部分处所存在必定的处所维护主义,裁判机构中的部分职员又大概存在法律腐败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最终争议的公平、公正裁决。因此,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对合同中的任一方主体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以下为选择争议解决机构过程中常见的注意事项。

  1. 当生意条约关系由一个总条约和多少单笔(分)条约配合组成,或许主合同外另有保管条约、增补条约的,应亲近注重单笔(分)条约、担保合同、补充合同与总合同、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一致,特别注意不要形成仲裁与法院管辖同时存在的情形。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就统一争议管辖机构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实践处理会非常被动。

  2. 当生意条约触及两个以上主体时,应商定由法院统领,而不宜商定商事仲裁。由于仲裁步伐中,普通是三个仲裁员,此中一方选定一个边仲,配合或托付仲裁委指定一位首仲,假如涉及两个以上主体及利益,则在选举仲裁员时可能无法达成一致,而仲裁又不存在第三人程序,故非常有可能导致仲裁程序无法进行。

  3. 当条约标的额分外伟大时,不宜商定仲裁程序解决,应尽量约定法院解决。

   (1) 标的额分外伟大时,普通案件一审都在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对于来讲,由省高等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公平、公正性更高一些。再者,即使确有错误,当事人也仍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2) 如抉择仲裁步伐,基于一裁结局的特性,纵然仲裁裁决书存在法令合用谬误的题目,也是难以撤销的,当事人基本上没有布施路子。再者,仲裁裁决的施行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担任,法院系统在执行仲裁裁决书过程中,对被执行的仲裁法律文书一般要求更高,若仲裁裁决书存在瑕疵,也存在被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4. 当两边抉择争议解决机构为法院,但对由哪一个法院统领无奈杀青同等时,倡议采用折中体式格局,商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领。因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在合同履行中受损更为严重的一方,而被告一方则非常有可能是违约一方,因此,授予原告一方相对的主动权,符合公平原则,也能一定程度上约束双方更加谨慎、诚信地履行合同。

  综合上面的介绍,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较其它条款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合同条款有哪些法律风险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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