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于市场经营者并不陌生,但是各种各样的条款却让很多经营者不知所措。比如上海合同律师近期代理的一件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差点因为不引人注意的一个条款而损失巨大。
刘先生准备进行餐饮企业经营并加盟了一个中国著名旅游品牌,为此刘先生选定了一家店面准备租赁。在协商后,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由刘先生承租房屋开办餐馆,约定租期20年,同时我们约定一方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以1个月房租为标准作为支付交易对方违约金。谁知还未发展经营活动一年,李先生通知刘先生,按照相关合同双方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要求学生解除合同,并按照自己约定支付1个月违约金。刘先生接到通知后大惊失色,如果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管理约定,虽然教师可以直接获得一个月的租金赔偿,但是这个根本问题不足以弥补刘先生为此国家投入的大量装修、宣传等人力和物力资源投入。当初就是因为社会信任对方而未对合同内容详细分析审查,难道现今人们只能为此买单吗?刘先生带着试试看的心态,咨询了上海合同律师。
一、本条是否为单方撤销权?
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按照一个月的租金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从表面上看,该协议赋予了单方面撤销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从整个合同的内容来看,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年,有限的餐饮经营,这是一个长期租赁和租赁目标明确。那么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原意来看,肯定不会给予一方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否则刘先生在人力、物力、宣传等方面为筹备长期餐饮经营所投入的资金必然遭受巨大损失,不符合普通人签订合同的原意。那么,条件是
不能看做是双方进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而是我们应当看做对合同履行中违约风险责任公司约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管理是否只需要赔偿作为一个月租金?
合同规定,违约应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可视为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当违约金太低而不能弥补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即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对方解除合同,刘先生可以要求对方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三、刘先生该如何进行应对?
1、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我们继续履行企业合同。
虽然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可以通过得到国家赔偿,但是他们对于刘先生来说,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是最好的。根据上述问题分析,对方并没有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如果学生没有任何其他正当理由,对方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即使诉至法院也不会为了获得社会支持。
2. 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
如果双方互信基础受损,影响刘先生经营,刘先生也可以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装修、宣传等人力物力的投入,利润损失是刘灿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时获得的经营利润。
最终,本案在律师的代理下,刘先生选择了继续履行企业合同,对方诉至法院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被法院关于支持。上海合同律师也提醒各位市场经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需特别小心谨慎,很多人喜欢在合同中打擦边球以期望能够获得不当利益,在涉及一个重要合同时也是最好方式还是发展需要教师专业相关人士提供帮助审核下才比较稳妥。更多合同纠纷解决法律问题咨询,请咨询上海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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