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结婚目的给付的财务属于赠与行为未结婚是否应返还?上海律师咨询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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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很多人会在追求幸福婚姻的过程中进行财务上的支持。然而,如果最终结婚未能实现,双方在结婚目的下所进行的财物交付是否需要返还,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将以上海地区为例,探讨结婚目的赠与中的财物返还问题。本文上海律师咨询围绕结婚目的赠与中财务返还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为支持,阐述了在结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条件。

  一、引言

  结婚作为人生中的一大盛事,往往伴随着浪漫的承诺和美好的期待。然而,有时候追求美满婚姻的道路并不如人所愿,这也使得一些为结婚目的而进行的财务赠与产生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境下,财物的赠与是否应当返还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以上海地区为背景,围绕结婚目的赠与中的财物返还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相关法律原则、法律案例以及法条规定,探讨在结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法律适用条件和实践操作。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法律对于结婚目的赠与的财物返还所作出的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指引。

  二、法律原则与适用条件

  结婚目的赠与涉及财产权益和婚姻法律原则,因此在判定是否应返还财物时,需要考虑以下法律原则和适用条件:

  真实意图原则:赠与应基于赠与人真实的意愿和受赠人的自愿接受。如果赠与人在结婚目的赠与中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婚姻关系,而非单纯的赠与,那么此赠与可能被认定为结婚目的赠与。

  法律合法性:赠与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结婚目的赠与违反了法律法规,可能会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

  情况变化原则:如果在财物交付后,双方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结婚无法实现,那么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财物。这种变化可能包括双方感情的变化、意愿的改变等。

  公平原则:赠与应当基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如果在赠与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公平手段,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财物的赠与是一种无偿移转财产的行为。根据第181条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

  婚姻法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婚姻应自愿、平等、协商、互助。如果最终由于一方未成年、无行为能力等情况导致结婚不能实现,婚姻可能受到影响。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判断结婚目的赠与中财物是否应当返还,需要考虑赠与人的动机、证据支持、双方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合法性等因素。这些原则和条件的综合考虑将有助于明确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

  三、上海地区法律案例分析

  在上海地区的实际案例中,类似的问题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确处理。例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案例,某甲在追求与乙结婚的过程中,为乙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然而,由于双方感情变化,最终未能走到婚姻殿堂。甲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房产,乙则主张房产为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赠与的动机:判断赠与是否属于结婚目的赠与,需要考察赠与人的真实意图。如果赠与人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婚姻关系,那么赠与可以被认定为结婚目的赠与。

  证据支持:法院会对赠与的证据进行审查。是否有书面证据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表明财物是为了结婚目的而赠与的,对于判决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未来情形变化: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在财物交付后,双方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结婚无法实现,那么财物返还的要求就更有可能被接受。

  综上,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返还房产给甲,认定这是一次结婚目的赠与,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四、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姻自愿、平等、协商、互助的原则”,并且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结婚”。这表明在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意愿是至关重要的,婚姻的建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最终由于一方的未成年、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导致结婚不能实现,那么结婚目的赠与的性质也将受到影响。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如果结婚追求的财物赠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五、结论与建议

  在结婚目的赠与的财物返还问题上,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的权衡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对上海地区法律案例和法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动机和证据至关重要:判断赠与是否属于结婚目的赠与需要考虑赠与人的动机和相关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赠与人主要目的是追求婚姻关系,并且存在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支持,那么赠与可能被认定为结婚目的赠与。

  情况变化影响判定:在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财物。法院会综合考虑变化的性质和影响,判断是否应当返还财物。

  法律框架的指引:《民法典》和《婚姻法》为结婚目的赠与的财物返还提供了法律框架。根据双方的自愿、平等和协商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可以更好地理清赠与行为的性质和效果。

  基于上述结论,为了避免类似纠纷,以下是几点建议:

  书面协议的制定:在进行结婚目的赠与时,双方可以制定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财物的性质、用途和处理方式。这将有助于解决未来的纠纷,并为双方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

  审慎考虑财物的交付:赠与人在财物交付前,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和未来的变化可能性。避免过于草率地进行赠与,以减少后续的法律争议。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如果涉及到结婚目的赠与的法律问题,双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综上所述,上海律师咨询认为,结婚目的赠与的财物返还问题涉及到法律原则、证据分析和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通过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框架,合理规划赠与行为,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双方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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