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想要结婚?这些法律知识怎么能还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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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婚姻不是儿戏,需要婚姻双方综合考虑,在留言中,常常有人咨询:婚前财产如何公证?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各方新增的财产和债务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对于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的普通人来说,这确实是一道难解的题。接下来由上海婚姻律师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各方新增的财产和债务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

  离婚冷静期关于婚姻关是的存续或闭幕拥有特殊意义:其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是;其二,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

  所以,关于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是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是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而夫妻共同债权可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署名或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是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是时期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平常生存需求所负的债权,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然则,债权人可以或许证实该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有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具体标准。总而言之,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是。

  最后,上海婚姻律师建议您:

  在离婚冷静期内,想要避免对方恶意削减共同债权的话,那就更应该要控制家庭的财产状态,进出情形,注意对方是否有虚构债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其次更要注意对方的借款行为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避免债权无法实现。

  二、婚前财产如何公证?

  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托付、申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态、支属关是、收养关是;

  (七)出生、去世、身份、履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署名、印鉴、日期,文书的正本、影印本与底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余构造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上海婚姻律师需要提醒的是,一般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男女双方均需要加入。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财产分割、婚姻状况等公证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时,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

  常住地、行为的或事实地公证机构的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存续或者收养关是由本人公证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师建议您,在结婚时把财产妥当部署后能够省去后续的贫苦,但从恋爱到结婚,这个进程实属不容易,假如可以协商处理,对于彼此来说再好不过,婚前财产公证要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如果因此造成双方的隔阂,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

  以上就是上海婚姻律师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上海婚姻律师,我们为您提供免费的一对一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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