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妻子坚持不要孩子,丈夫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或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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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很多女性也不想要孩子,所以夫妻之间就是否要有很多纠纷,甚至导致离婚纠纷。如果妻子坚持不要孩子,甚至不要堕胎,丈夫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或赔偿吗?接下来和上海婚姻律师一起详细了解。

  一、男女双方都有不同生育权

  夫妻关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既包括中国生育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权利,男女没有任何企业一方都可以直接决定生育问题或者不生育,对方是无权干涉的,因此女方有权在怀孕期间自己决定终止妊娠。如果他们夫妻双方因是否具有生育政策发生矛盾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处理。

  二、女方可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我国《女方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方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也就是说,女方在怀孕期间有权通过决定不要孩子来终止妊娠。法律之所以赋予女性如此充分的权利,是因为女性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照顾和抚养孩子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承担丈夫无法替代的艰辛和风险。

  三、男方不得向女方父母索要损害国家赔偿

  丈夫声称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婚姻纠纷协商夫妻双方因生育纠纷,情绪崩溃,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允许离婚。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是男性向女性寻求证据,要求以这种理由进行私人堕胎,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男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女方的配合。

  由于男女身体状况的差异,女性是胎儿的主体是必然的。在这个过程中,孕妈妈要承受焦虑、痛苦和身体不适,这是别人很难理解的。因此,在法律价值取向上更倾向于保护女性,符合法益平衡的精神。堕胎不仅是女性的“无奈权利”,也是对男性统治的限制。

  因此,婚姻家庭律师建议,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与和谐,当夫妻之间在是否生育问题上存在冲突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最好达成共识,并充分尊重女方。 因为女方在整个怀孕过程中,生育过程中携带的风险更大。 对于女人来说,她可以实现生育权,而男人只能依靠她来实现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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