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下面,上海婚姻律师结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给大家具体介绍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请见下文。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我国离婚诉讼中对于一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通常是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如果企业双方之间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没有达成目标一致,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要求进行判决。
一、0-2岁以下儿童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一)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两岁以下的儿童由母亲直接抚养。 当然,父母双方约定两岁以下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扶持。
二、2-8岁儿童监护权。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前两个父母应经协议决定。如未能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法庭会根据有助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例如他们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做出适当的决定。
三、8-18岁儿童的监护权。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八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实务中,法院在裁决已将年满两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均会考虑自己父母对于双方抚养教育孩子的基本经济条件,根据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有以下工作情况问题之一,法院会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管理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学习时间相对较长,改变我们生活文化环境对子女心理健康快速成长具有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人员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提供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方面严重精神疾病,或者有其他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之间共同努力生活的;
在许多家庭中,真正的父母通常是父母之一,所以长期的父母有孩子的观点和身体证据也很重要。 如果父母双方具有基本相同的抚养能力,且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法院也会将这种情况视为一方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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