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断离婚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的规范是什么?上海律师事务所今日为我们普法,一起聊聊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一段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张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9月24日生育女儿,2016年4月22日生育儿子。婚始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20年12月,张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2021年10月7日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且双方自2020年12月起分居至今。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不和;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确已分居一年有余,故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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