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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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房产增值的部分在离婚时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房产增值部分的详细规定是,就算这套房产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结婚以后的房产增值部分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置,但双方对财产问题有明确约定的话,增值部分自然就是个人财产。更多相关内容,请看上海离婚律师的讲解。

  众所周知,婚姻不是我们生活的主旋律,我们都领有自立选择权,但上海离婚律师要提醒的是,婚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人。

  上海离婚律师觉得,假如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购置并领取首付款,婚后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则婚后共同还贷金额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然则依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生意条约,以个人财产领取首付款并在银行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需要进行说明解释的是,婚后获得的财产并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劳动报酬、奖金和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承继或许受赠的财产,然则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言或许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应该说在没有什么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产增值部分都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增值部分的归属和房子产权的归属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房产的分割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建议大家还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自己的代理律师详细沟通比较好。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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