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神病结婚不是属于无效婚姻,在民法典当中已经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以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三种情形时,便会构成无效婚姻。下面由上海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详细讲解。
精神病人被强迫领结婚证,并不会直接导致婚姻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若精神病人被强迫领取结婚证,则该段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自强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由此可知,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分别为重婚、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登记结婚和未到法定年龄登记结婚。精神病人被强迫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范围内。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精神病人遭到胁迫,被迫和他人登记结婚的话,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最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应当禁止结婚,而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而《民法典》实施后,则取消了该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不再作为结婚禁止的情形与婚姻无效情形,对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判断是否认可该段婚姻的效力,这使得婚姻效力的判定更加宽泛了。
下面上海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不能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不能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其细化,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6、麻风病,最新法律规定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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