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的不在少数,婚姻双方离婚了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考虑事后有关孩子的问题,有孩子的就不一样了。孩子以后生活的家庭不再是完整的,所以双方虽然离婚了,但是孩子并没有错,双方还是要签订有关孩子探视的协议,这对孩子的心理是有好处的,但是有些人拒不执行探视权,那么拒绝执行探视权是不是失信行为?接下来就由上海离婚律师进行说明。
一、拒绝施行探视权是不是失信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看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强迫施行,而且根据《失约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多少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执行才能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捏造证据、暴力、要挟等要领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伪诉讼、虚伪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背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背限制消费令的
6、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而关于拒不帮忙另一方行使看望权的相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看望权中止的情形
看望权的停止,是指因产生必定的法定事由,以致看望权不宜连续行驶,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休止看望权的行使。看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力,不得肆意障碍、限定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
(1)看望权人是无行动能力人或者是限定行为能力人;
(2)看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看望权人在行使看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动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看望权人与子女豪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余无益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行使看望权的体式格局、时候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讯断。父或母看望子女,无益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一般不由于失信行为,探望权行使由法院强制执行。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离婚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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