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家务劳动是家庭成员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而从事的没有报酬、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比如,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均可视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权就是指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权利。下面由上海律师为大家来讲解,欢迎阅读。
为了保护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一方在离婚时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要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但是由于同财共居仍然是大部分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的观念,我国大部分家庭也实行的是财产共有,所以这一规定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则取消了以分别财产制为适用前提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对于促进两性平等承担家务劳动和两性地位的实质平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离婚时,上海律师觉得全职妈妈能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家务劳动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办法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赔偿的体式格局和数额,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说明(一)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是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越长,投入家务劳动上的时候越长,对担负较多家庭责任的一方的影响越大,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也相应地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神。家务劳动品种单一,一致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庞杂的家务劳动应取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比方全职妈妈因负担较多的家庭责任而落空事情、晋升机会的,可以参考其原收入情况。
4、家庭的支出情形、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其他因素。
然则,如今关于家务劳动赔偿的体式格局和数额如何计算,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结合案情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帮忙另一方事情等担负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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