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好聚好散和平分手。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呢?下面由上海婚姻律师为大家解答。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就不可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如果关系真正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持续存在;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六)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因此,如果一方强烈反对离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通常情况下,你需要准备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配偶户口簿或居留证复印件,并分别准备三份以上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你要知道,如果你第一次提出离婚,而对方坚决反对,而且没有民法第一千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况,法官可能会做出反对的裁决,你将不得不等待六个月的判决生效,然后再次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起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在不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调解不予准许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收养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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