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上海律师事务所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行家庭暴力是法定判决离婚的原因之一,实行家庭暴力的一方是致使夫妻感情碎裂的过错方,另一方能够主张请求进行伤害补偿。法院在处置离婚纠纷诉讼中,夫妻的共同财富则会被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则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
【内容参考】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许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网络暴力行为或者虐待、遗弃家庭社会成员;
(三)赌博和吸毒的重复做法;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两边和谈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荼毒、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余重大过错。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排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许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扶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间接扶养为准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两边对扶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两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间接扶养的,另一方应该担负部分或许全数抚养费。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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