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结婚后的财产是共有的,不过仅仅局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当夫妻离婚后,这种共同共有的基础便不复存在,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协议必须说明全部财产吗,下面就由上海律师网为您详细的介绍。
一般来说,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达成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核对,因此无需在离婚协议中列出所有财产,但如果离婚时有共同财产待决,一方有权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协议离婚的依据是双方就其名下财产的范围和分配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通过协议故意隐瞒财产,在被发现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但在离婚时未获得的财产。在离婚诉讼程序中,一方或双方通常会向法官申请查阅另一方的银行账户和存款余额,以便公开和透明地分割财产。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达成协议,就没有必要询问财产问题。
离婚协议通常包括四个部分,即主体、婚姻存续事实和离婚理由、协议内容和其他条款。
(一)主体:主体作用就是通过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即男女学生双方,应当更加清楚写明双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重要数据信息。
(二)婚姻关系存续事实及离婚原因:这部分企业主要写明双方相识过程、结婚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子女进行信息及双方可以自愿离婚的原因等,这部分内容意在研究证明我们双方系适格主体,表明公司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基于中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合作协议。
(三)协议研究内容:该部分企业主要可以包含具有以下问题四个小点:
1、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儿童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这部分需要列出双方的共同财产,例如:①房产需要注明房屋的位置、产权编号、归谁所有等信息。②对于车辆等动产,机动车号牌、登记在谁的名下、发动机型号等信息。应该写。③存款,社保,公积金需要写明具体金额,归谁所有等。④其他财产,如家用电器、贵重物品、个人物品等。需要写明具体情况,如品牌、型号等。如有必要,可附上清单。
4、债权债务。
(四)其他相关条款。该部分条款内容主要写明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时系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问题受到环境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等。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不想在离婚协议中列出所有财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离婚后一方有权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而且没有消灭时效的限制。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都需要谨慎,建议双方在准备离婚协议时咨询上海律师网进行核对,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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