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事务所解答:夫妻在异地起诉离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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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是离婚中的一种常见的手法,但是如果对方在户籍地起诉,而您现在其它地方生活,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将案子转移到管辖区。

  您可以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外向法官提起管辖权贰言,将案件移送到。一般来讲,如果您接收到法院的资料或是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后,您可以首先联系审理您案件的法官,向其说明您的情况,并提出要将该案件移送至审理。

  其次,您需求准备好可以或许证实您在生活的证据资料,如您可以在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经常寓居证实、您日常经常在的消费记录、您在的工作记录、工作合同,或是如您在有购置/租赁房屋的话,可以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您在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

  最后,您将上述证据与管辖权贰言请求一并根据法官的请求在规定期限内寄送或是当面递交给法官即可。

  法官经由检察后会做出响应的裁定,如您对裁定效果不平的话,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可以由无关组织进行调处或许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处;假如感情确已碎裂,调处有效的,应该准许离婚。有以下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起诉,分手情况,予以处置:(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局限的,告诉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杀青书面仲裁和谈请求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诉被告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其余组织处置的争议,告诉被告向无关组织请求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统领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讯断禁绝离婚后,应该在上一讯断见效六个月后能力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一方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与另一方分居再满一年后再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受理,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上海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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