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常说,夫妻感情难以挽回时,那就好聚好散。在通常的认识里,协议离婚是和平分手,是好聚好散的典型教学方式。但是事实上,协议离婚很可能会掩盖一些问题、隐藏技术风险,这些社会问题和风险管理往往会在离婚后爆雷。和上海离婚律师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一位执业超过20年的资深律师,前妻李女士曾长期担任其助理。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两个孩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不再工作,担任全职太太。2014年开始,李女士远赴加拿大生活,两个孩子随往并在当地学校读书。
2015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时,双方在北京有三套房子,两套普通住宅和一套商业住房。普通住宅A时值800万元,没有贷款;普通住宅B未估价,尚有贷款未还清,两套普通住宅均登记在马先生名下;一套商业住房现值1400万元,但有400万元贷款,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两子女均由李女士抚养,马先生每年支付6万元加币作为孩子求学费用,每年至少可以探视子女一次。普通住宅A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商业住房归马先生所有。马先生应支付李女士财产折价款550万元,其中2015年3月前支付80万元;2015年8月前支付220万元;2015年12月前支付250万元。
2015年6月,李女士在加拿大再婚。
双方没有对普通住宅B的归属进行约定,李女士表示该房计划要留给两个孩子。离婚后,普通住宅A变更至李女士名下,商业住房因贷款未偿清,无法过户至马先生名下。2015年3月,马先生依约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0万元,但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项一直未支付。2015年9月,马先生还以缺钱办移民手续为由,向李女士借款10万加币。
离婚后,马云一直在劝说李女士卖掉A套普通住宅。2015年4月,李女士委托她的亲朋好友卖掉了这套房产,所得价款为760万元。 大部分资金无法转到李女士的名下,因为她的亲友没有足够的外汇。此时,马先生主动帮助购汇,但同时由于经济拮据,向李女士借钱偿还商品房贷款,以出售商品房并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货币支付义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李女士累计向马先生转让550万元,以便尽快将剩余财产转换为470万元。
2016年初,双方同意将两名子女的监护权转给马先生,马先生和两名子女有资格在加拿大的一个省份接受移民选择。
2017年5月,李女士在加拿大为孩子们进行购买自己一套完善学区房,房产总价157万加币,首付57万元加币,贷款100万元加币。因李女士无工作,无法通过获得企业商业银行贷款,因此可以将该房产登记在马先生名下。该房产首付系李女士支付,为偿清房产开发贷款,李女士催促马先生作为还款。马先生认为没有及时还款,但双方于2017年10月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房产系李女士所有,马先生主要负责资金偿还长期贷款;自2018年开始,马先生就是每年需要支付李女士60万元,每季度支付15万元,该笔费用管理优先发展用于实际偿还加拿大房产项目贷款和子女健康教育活动费用成本支出;马先生名下的普通商品住宅B,应在网络贷款偿清后转移至其他两个部分孩子名下。
离婚后,马先生经常把钱转交给李女士,但金额不多,用途也不清楚,李女士认为是为了支付子女抚养费,马先生说是为了在离婚被取消时偿还剩下的470万元。 李女士多次要求马云支付470万元的价款,在偿还了550万元的无果贷款后,她在离婚后提起了财产纠纷,要求马云支付470万元的赔偿金。
办案经过
找到我们,李女士一直被一位律师的前夫算计得手足无措,不仅没有退还房产折扣,还被对方骗走了550万元。接受委托后,我们先申请保留马先生的商品房份额,以确保后续落实。由于双方的资金交流极为混乱,李女士也不知道对方应该给自己多少钱,我们花了三天时间与李女士一起,仔细梳理,核对双方离婚后的资金交流情况,并根据收款人和转账金额的信息来确定资金的使用情况。马先生在法庭上声称,四百七十万元已经全部付清,我们指出,他所引述的一些说法没有原始证据,是捏造的。
诉讼过程中,马先生提出反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确认2017年10月的协议有效。我们指出两份协议均有效,并当庭表示,案件结束后,我们将立即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追回借款550万元。马先生当庭大骂我们,被法官制止,但随后同意调解,一揽子解决470万财产赔偿和550万元借款问题。在扣除马先生历年已经支付的财产补偿后,我们说服马先生接受760万元的折价,一次性结清全部财务纠纷,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结束后,马总主动支付了45万元,我们再次接受了李总的委托,负责此案的后续执行。 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首先将马先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再次查封其名下的两栋房屋。在此期间,马先生说他想卖掉这套商品房,并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但我们得知他想以很低的价格把它卖给一家公司,我们意识到它可能会脱离公司的壳。坚决不同意解除扣押,马先生愤怒地咒骂。 但第二天,法院通知我们,我们已经收到马先生剩余的执行款和利息。
案件结果
这个案子已经判决了。双方撤销了离婚协议及其后签署的所有文件,如协议、承诺、欠条等,不再有债务纠纷。马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760万元人民币,并在五个月内执行了和解协议。
律说
本案涉及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男方离婚后未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离婚后双方金钱往来混乱。离婚财产的折价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相混淆。男方利用自己律师的专业优势,炮制多份协议骗取女方信任,拖延她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一步步将女方推向被动地位。本案处理不涉及非常棘手的法律纠纷,但该男子仍在诉讼中极力否认给付义务,逃避实际执行。我们及时识破了他的诡计,坚持强行推进诉讼程序,最终迫使该男子履行了付款义务。这个案件引起了我们对离婚方式、履约监督、离婚后的hotchpot等问题的重新思考,希望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第一,协议进行离婚和诉讼离婚的优劣。从程序上来说,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快捷简便,因此发展成为企业大多数人首选的离婚行为方式。2017年,我国有437.4万对夫妻之间选择一个离婚,其中学生选择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数量是诉讼离婚的5.5倍,而我们律所同期接受的诉讼离婚案件情况却是协议离婚数量的4.6倍。由此分析可知,协议离婚时,律师的介入率非常低。与此同时,因协议约定不明原因或者离婚后未实际需要履行安全协议而导致的离婚后财产管理纠纷人民日益明显增多,导致公司双方主要矛盾发生冲突过程中不断,影响员工双方及孩子的安定学习生活。
在本案中,马先生和李女士选择了协议离婚,但离婚后,马先生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以各种借口向李女士借了大量款项。 由于双方有一对孩子,李女士一直对前夫抱有诚信和信任,这名男子显然没有履行诚信承诺,多次利用李女士的信任拖延付款,欺骗金钱,欺骗两个孩子的直接监护权,导致多年离婚,子女抚养、个人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生活。
因此,离婚协议和离婚程序并不存在谁更好谁更坏。虽然双方同意的离婚可能看起来是短暂的,但除非双方有足够的诚意和信任来真正达成协议,否则一方的信任可能被另一方利用,离婚后双方不可避免地继续纠缠不清。另一方面,诉讼离婚,在法官、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双方可以详细讨论结束婚姻前需要处理的所有问题,并按照法律伦理的标准来判断是非,从而得出双方矛盾的最终结论。更重要的是,离婚诉讼可以通过调解、判决等法院文件获得,如果一方不遵守执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经协议离婚后,如任何一方不遵守协议,另一方须提起诉讼,等候法院发出调解书或判决书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如何保证离婚中的履行。我们认为,当夫妻关系不可挽回时,离婚是解决婚姻矛盾、重获幸福的一种方式,但前提是婚姻中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在离婚时得到最终解决。而有些夫妻刚解除婚姻,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或者财产分割不明确,子女抚养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双方来说都会是一种新的折磨。
因此,无论是企业采用网络协议离婚还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我们国家都应该考虑履约监管的问题。事实上,专业法官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也会充分发展考虑学生执行的问题,甚至导致有些法官会在双方没有履行完主要包括义务后,方才出具正式的离婚调解书。同时,由于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救济程序设计更加具有复杂,因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需要更全面、完善的履约监管。在履约监管中,金钱支付市场监管制度比较分析常见,例如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有金钱支付义务时,双方之间可以根据约定履约监管,支付方将钱存入第三方平台账户,等办理离婚登记后,第三方物流直接将这笔钱支付给对方即可。除了金钱支付安全监管,还有就是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很多有孩子的夫妻共同选择合作协议离婚,通常会希望离婚后双方是否能够实现和平相处,给予帮助孩子尽可能完整的爱,基于中国这样一种良好的愿望,双方可能会出现互相托付对方照顾教育孩子,或者教师为了提高孩子有更好地学习社会生活环境条件而选择变更抚养权。如果父母双方来说都是善意的,这些活动安排自然资源有利于培养孩子心理健康快速成长,但如果有一方只是想趁机拿走抚养权或者不支付抚养费,那就只会让孩子已经处于不断持续不安定的生活水平状态中。
在这种情况下,马先生离婚后应支付李女士5亿多元,双方约定履行节点,但马先生只按照合同支付了一期。对于逾期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履约担保,这使李女士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500多万元人民币不是一个小数目,马先生短期内可能筹不到,但他的名字有房地产,可以选择等值的房地产股份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作为履约担保。在子女监护权问题上,双方在离婚后达成协议,两个孩子都由李女士抚养。但后来,马先生声称移民了孩子,并将孩子的监护权改为自己的名字,马先生煽动孩子们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与母亲打架,使处于叛逆期的孩子们面临严重的心理危机。他以母亲的监护权属于父亲为由拒绝接近母亲,并独自生活在国外,但远在国外的父亲也没有时间照顾他们,给孩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第三,离婚后财产混同。我们处理过很多起“离婚不离家”的案件,由于企业双方经济生活联系在一起,财产很容易导致产生混同,所以他们两人彻底分开的时候,其实就是需要通过重新清算一次社会财产,但是不能直接抚养教育孩子自己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同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工作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分析来说,我们学生认为离婚后双方之间应该更加彻底分开居住,同时也是尽量避免一些复杂的金钱往来,如系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每笔资金的具体实际用途最好在转账时注明,以避免日后的纠纷。离婚后尽量避免借款,如需借款须出具协议,明确偿还日期和违约行为责任,大额借款应该发展提供一个担保。
马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并未同居,但两人的资金往来异常频繁和混乱。由于马先生对李女士负有支付财产折价、抚养费等多重义务,马先生转给李女士的资金难以明确界定,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庭审中,马先生坚称这些资金是用于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目前已经给付,但我们认为这些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双方经过一番苦斗,马先生意识到自己无法逃避义务,最终同意以760万元了结金钱纠纷。虽然在金钱数额上没有太大的损失,但是离婚后这么多年的纠结和折腾,必然会影响生活质量,双方为了金钱的争斗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得不偿失。
案外说案
我们现在常说,夫妻感情难以挽回时,那就好聚好散。在通常的认识里,协议离婚是和平分手,是好聚好散的典型教学方式。但是事实上,协议离婚很可能会掩盖一些问题、隐藏技术风险,这些社会问题和风险管理往往会在离婚后爆雷。考虑到协议离婚后,强制要求对方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设计更加具有复杂,双方发展需要教师根据中国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设置履约保证,以确保公司后续执行。此外,随着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持续不断推进,诉讼离婚越来越柔性,法官会综合运用法律、心理、情感等因素来考虑,慎重评估婚姻关系是否可持续,如果没有确实要离婚,亦会和双方律师一起,共同为双方能够找到终局性解决主要矛盾的方案。
离婚是人生的一个重大决定,我们要做的是把前世做个彻底的割断,任何泥泞的举动都可能带来纠纷,给双方和孩子的生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对于有孩子的离异父母来说,完全割断他们当然不容易,尤其是当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有完整的爱时,这种割断更是残酷的。但是,离婚本来就是要分道扬镳的,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事实,应该分清分道扬镳,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每一个人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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