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进行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可以自愿离婚,指婚姻家庭关系因双方对于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行为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通过协议离婚,但并不是所有的协议离婚都是有效的,协议离婚不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会给你更多的细节。
一、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适宜以协议方式申请离婚:
(一)离婚当事人通过双方的婚姻不属于自己合法进行有效的婚姻,例如企业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制度以及一些其他同居关系等;
(二)离婚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未在中国登记的涉外婚姻
(四)离婚案件当事人自己一方下落不明的;
(无)离婚是对财产进行分割、子女抚养或者企业债务风险承担自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的;
(六)婚姻当事人没有离婚协议,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协议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胁迫下的情形。 一方受另一方威胁,被迫采取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我国对婚姻的效力实行有效登记制度,因此,尽管一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尚未发现并登记,但登记是有效的,即双方的离婚是有效的。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在一年内自行回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者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被胁迫的一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工作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一个离婚财产协议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
三、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着具有一定的风险,如何有效避免呢?下文就为您介绍。
1、协议离婚存在一些什么法律环境风险?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得执行。
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具有与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协议离婚义务,如未能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或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另一方须另行提起诉讼,经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给予执行权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意味着协议离婚的过程已经完全被浪费了。
(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由于我国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文化素养,加上有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国家法律基础知识经济相对来说较少,在审核通过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企业可能有后患发生。
(三)离婚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有权撤销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文件也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离婚后一年内,一方有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反悔。
2、签了离婚协议我们可以进行反悔吗?
(一)离婚本身不能逆转。 夫妻关系的解除在双方离婚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退出。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因此,再婚不仅必须是自愿的,婚姻登记也必须更新。
(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扭转。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如果履行原协议严重损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有权随时要求变更监护权或增加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全部赠与对方。一旦达到离婚目的,他们就会以明显不公平等理由起诉。显然,法律无法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因为我们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社会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发展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矛盾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可以受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还规定:"男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违背财产分割的问题,要求变更或者取消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受理。 听证结束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债权。"
3. 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双方必须自愿。因胁迫或被胁迫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及协议的其他部分无效。比如你不签一部分财产协议,你就杀了对方或者对方的亲属,被逼的一方别无选择,只能签。
(二)应由企业双方可以亲自进行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离婚时,另一方不得再婚或离家出走的规定,即所谓离婚不得离家出走,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影响另一方的婚姻自由的,无效。
(四)不得进行损害以及他人的利益主要包括教育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没有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部分条款因损害了中国未成年学生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规定。
(六)协议我们应当积极履行,协议进行具有中国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人民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申请法院强制要求执行。
(七)离婚状态不附加其他条件或期限。
综上,协议离婚并不是可以随意签订,里边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签订协议也不能任意反悔,否则法律就只是摆设,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考虑清楚,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上海离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签订协议比较靠谱。
②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务用户之目的,如信息标记有误,请联系站长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本站上有涉嫌侵权/违规及任何不妥的内容,请第一时间反馈。发送邮件到 319898138@qq.com,经核实立即修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