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起诉离婚,必须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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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那么,起诉离婚,必须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吗?今天,上海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领。对法人或许其余构造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同一诉讼的几个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是以,诉讼离婚普通需要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实践中,一般是由居委会、物业等构造开具原告寓居证实,以证实其在此地继续寓居满一年以上,而后将寓居证实作为备案材料一并提交,来确定管辖法院。若无被告居住证明,也可提供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可以证明对方在居住已满一年的证据尝试立案。

  但若原告不在中华民国共和国领域内寓居、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落失踪、被采用强迫性教育步伐程序或者被禁锢,也能够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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