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解析老年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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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每天很多人去民政局结婚,很多人离婚。 离婚需要财产分割,许多夫妻在离婚时已经很老了,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住在一起,财产已经混在一起,财产分割很可能是个问题。下面和上海婚姻律师来看看这个案例该如何处理。

  案例:老年人进行离婚,一方有工资,另一方无生活学习能力,如何通过分割以及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关系双方企业自愿离婚的,应当通过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就是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安全以及政府债务信息处理等事项协商结果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子女、妇女和无辜一方的权益原则作出决定。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八十八条规定: “离婚时,配偶一方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更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寻求赔偿,另一方应当支付赔偿金。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能够负担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以及社会问题研究描述,如果您在离婚时没有我们生活学习能力,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照顾子女、赡养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通过请求另一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同时也是因为不存在生活实践能力,可以设计要求对方在离婚时给予一次性经济风险补偿。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时,如果您是女方,可以作为依据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照顾女方的原则要求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女方进行一些适当倾斜。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

  (一)人为、奖金、劳务待遇;

  (二)出产、谋划、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本法第1063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具有共同发展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进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企业财产为夫妻关系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 当事人因人身损害收到的赔偿或赔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婚姻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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