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律师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案例1:韦甲扶养纠纷案
韦甲,2012年出生,系韦某(女)与冯某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自出生起一直由韦某及韦某的父母照顾。2013年5月1日,韦某与冯某签署协议书,约定:韦甲由韦某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五千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另冯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前欠付的孩子抚养费三万五千元。签订协议后,冯某一直未履行。2013年12月,韦某以原告韦甲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支付协议约定的抚养费7万元,并且每月向韦甲支付当月抚养费5000元至韦甲年满18周岁止。
经法院取证、审理,根据原告韦甲要求被告冯某自2013年12月起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又因被告冯某自原告韦甲出生后仅给付部分抚养费,故法院对于原告韦甲要求被告冯某支付其所欠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酌定的每月抚养费予以确定。判决后,韦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女请求抚养费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被抚养权和抚养费支付标准等,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样要得到国家、社会的关注,不能也不应该被忽视。
案例2:刘某诉单某变更抚养权案
刘某(女)与单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单甲(2003年出生)、一女单乙(2008年出生)。2011年7月,刘某与单某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子女均由单某抚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有权随时探视。二人离婚后,单某长期在上海工作,两个子女实际由刘某及其父母抚养。2014年3月,单某辞职回京。此后,刘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两个子女由自己抚养,单某给付两个子女每人每月2万元生活费,直至大学毕业;子女的医药费、特殊教育费及其他一次性支出的费用,由其与单某共同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单某虽然协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单某,但由于工作原因,单某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子女的实际抚养人为刘某。
法院考虑单某收入状况,综合各种因素酌情判定其每月支付单甲与单乙抚养费各2000元,至单甲与单乙年满18周岁时止。对于刘某提出的医药费请求,因该项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双方可在费用发生后协商解决;对于特殊教育费及其他一次性支出的请求,因缺乏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要提供必需的生活、教育费用,更重要的是营造安全、幸福的生活氛围。
确定离婚夫妻对孩子的抚养权,要充分考虑到家庭环境变化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的影响和对他们未来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实际抚养关系为判断基础,维持未成年子女现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综合考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征询未成年子女意愿后,对抚养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对于离婚时子女抚养约定不明或者与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形,不宜刻板的遵循原有的协议,应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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