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利益起纠纷,上海继承律师化解家庭矛盾挽救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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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没有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就无法讨论。 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下面跟随上海继承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原告:田大娘

  被告:钱女士

  被告律师:上海继承律师

  案情简介:

  田大娘与钱大爷婚后共育有三位子女,分别为大哥钱某一、钱二姐,小女儿钱女士。

  2011年,钱大爷和田大妈居住的城里农村房产面临拆迁。此时钱大爷已于2002年因病去世,钱二姐家和钱女士家的户口都在物业,但钱的户籍不在被拆迁物业。通过与拆迁公司的沟通,拆迁公司分别与田大娘、钱女士、钱二姐丈夫李先生签订了《市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田大娘、钱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300余万元和两套两居室安置房共123平方米,钱二姐家获得110余万元和两套安置房。田大妈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给三个孩子每人转了30万。2014年交付两套两居室安置房。经家人协商,田大妈入住属于钱女士的房产,大哥入住属于田大妈的房产。田阿姨由三个孩子轮流照顾。

  2015年及2018年钱女士与母亲进行沟通后,田大娘在钱女士陪同下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工作现场使用转账直接给钱女士66.66万元,钱某一和钱二姐得知后产生社会矛盾。

  2019年初,应其两个子女大兴人民法院的请求,田女士向钱女士提起侵权纠纷诉讼,要求她退还本金66.66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以上。

  办案经过:

  钱女士收到法院的材料后,立即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办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团认为案件不应该是侵权纠纷诉讼,实际上是由于拆迁利益的冲突,从而建立了诉讼程序,一方面积极诉讼,一方面向法院另一方面诉讼解决纠纷。该小组随后通过积极联系侵权诉讼案的主审法官,详细交流了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裁定侵权诉讼案件中的所有权利主张均不成立后,再处理有关财产分割的纠纷。

  案件结果:

  这个案子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田大娘认可涉案房屋归钱女士所有,不再向钱女士索要66.66万元及其利息。钱女士同意田大娘活到百岁。

  律说:

  本案中律师可以成功进行维护了钱女士拆迁公司利益,同时也是维护了家庭的和睦,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

  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家庭关系解除后,家庭共有财产发生分割,由此产生的纠纷称为财产分割纠纷。 家庭的共同财产是什么?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创造并聚集在一起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没有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就无法讨论。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当然,也包括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财产赠与以及在此基础上购买和积累财产;第三,家庭的共同财产是共同的共同财产,在家庭关系中,共有人无任何份额地享有共有,最后,家庭的共同财产只能在具有特殊地位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产生。

  在确定家庭共同财产时,可以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家庭成员是否有共同的生活关系; 二是家庭共同财产关系是否基于某些法律事实,如婚姻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或共同收受礼物;三是家庭成员是否有共同的家庭财产共享协议,如共享协议或共同所有权。

  由于分家析产案件可能会涉及企业财产进行数量、当事人数量影响较大,对于我们继承、分割、负担折价钱款,当事人往往都是需要互负给付义务,给付行为方式往往可能存在一个交叉,判项相对繁琐。所以该类案件当事人双方之间发展往往主要矛盾较深,法院在处理时会尽量避免出现矛盾激化,对各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由法院核算、折抵后一并酌情处理,真正做到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案结事了。此外,分家析产人身安全属性强,且当事人普遍存在对适用我国法律知识理解一些不足、诉讼服务能力有所欠缺等问题,法官在案件审理建设过程中应做好自己权利保障义务释明,举证、质证指导,诉讼制度风险释明等工作,更好地引导学生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让每个当事人在诉讼中感受中国司法社会公正、程序正义。

  案外说法: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特色亮点,是增加企业规定“居住权”这一发展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按照施工合同管理约定时间或者其他遗嘱,经登记信息占有、使用以及他人的住宅,以满足人们居住环境需要。本案中涉及国家相关研究内容。居住权是在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资源使用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利,是指即使我们没有房产证,为满足社会生活实际居住的需要,也可以同时通过自己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遗嘱的方式,对他人影响住宅市场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而且,居住权一般采用默认无偿设立(也可以实现双方能够自行约定),从向相关政府机关登记时开始中国设立,一经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能直接出租,只有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才消灭。

  《民法典》关于居留权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居留权人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为满足生活和生活需要而占用和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 设立居留权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留权合同。居留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居住地;(三)居住条件和要求;(四)居留权的期限;(五)争议的解决方法。第368条居住权的设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给予补偿。 设立居留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登记。 居留权在登记时确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留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 有居留权的住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 第三十七条居留权期限届满或者居留权人死亡的,居留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也规定了居留权的相关内容。例如,确立居留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另一种是以遗嘱确立居留权。居留权不得转让、继承,有居留权的住所不得出租。

  最后,上海继承律师想提醒大家,注册一定要做好。没有登记,居住权就得不到保障。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上海继承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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