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事务所教你如何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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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的时候除了在夫妻共同财产上有争议外,还可能会在夫妻共同债务上有争议。对于对方拿出来的一笔债务要求双方一起偿还的时候,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用过这笔债务的钱不应该自己一起偿还。看看上海律师事务所收集的资料。

  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许为共同出产、经营举止所负的债权。无论是商定共同财产制或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或事后追认,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必须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无论因此夫妻一方或许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需引起重视:

  一、没有签名、不认可条约性质是否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在借贷条约上具名,另一方过后追认,系其被迫加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尊重当事人作为自由权利主体的选择权。

  二、 借贷用在哪些方面是为了“家庭平常生活需要”?

  “家庭平常生活需求”是认定是不是为夫妻共同债权的主要规范,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平常生活中的需要开销事项,如平常的衣食住行花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法院在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三、夫妻共签和过后追认都比较明确,是否夫妻债权争议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名义所借条约。这也提醒出借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共签,以免引起纠纷。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假如私自以个人名义借存款且借贷数额超出了普通家庭平常生活,所需求的数额其实不认定为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是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债务,但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夫妻另一方在借款前已经知道并且同意借款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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