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作为名义股东的刘先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为你分析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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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不能追溯到股东。正因为如此,许多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忽视了法律风险。“最坏的情况就是你失去了你的投资!”然而,法律规定并非都是合理的。如果存在某些例外情况,无辜的人也很有可能被追究他们没有犯下的罪行的法律责任。最近,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接收的案件中刘先生碰到了一件让人感到非常委屈的事情。

  刘先生是一位软件工程师,他和一位大老板马先生很熟。几年前,马经理找到刘先生,说很欣赏他的软件开发能力。如果刘先生能帮助公司开发软件,马经理可以给刘先生公司5%的股份。看到刘先生这么方便,他爽快地答应了。软件开发完成后,刘先生获得公司5%的股份。由于不参与实际操作,刘先生也乐得做个名义股东。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几年后,刘先生突然收到传票,是一家专门收购马公司不良资产的起诉马总公司,刘先生和马总公司共同承担了万元的还款责任。 现在,刘先生真是个傻瓜,我为什么要还马公司的欠款呢? 原来,马一般公司以前向银行借了100万元,但很快就倒闭了,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没有清算和注销程序。 银行曾起诉马总处偿还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决定终止执行程序,因为马总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来,公司专门收购不良资产收购了银行的债权。 根据工商档案,我们发现马总公司的股东是马智利先生,刘先生持有5%的股份,马总公司持有95%的股份。 在找不到马总经理的情况下,选择独自向刘提起诉讼。 那么,作为注册股东的刘先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的全体股东均作为一个破产清算义务教育主体对公司发展负有清算工作责任,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就应承担自己相应的法律环境责任,即有限以及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是通过公司实现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可以组织系统启动清算义务,并在中国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信息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提高法律保护责任。这与股份有限导致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公司内部董事和控股股东组成不存在问题明显区别,因此,对于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股东而言,无论持股多少,哪怕只持股0.01%,依照法律制度规定依然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刘先生声称自己是名义股东,不参与公司的运营,无法控制公司的账目。但根据北京高等法院会议记录,“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律义务。清算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只影响公司内部责任的划分,不能用来对付公司的债权人。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关于其不是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不能查阅公司账户等的抗辩。”

  虽然此案是在律师的代理下与对方和解的,但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还是要告诫那些名义股东和小股东,不要大意。他们必须关注公司的注销、撤销和破产清算,除非他们能“自证清白”。比如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根本没有财产,不是因为没有及时清算,或者在诉讼中提供了公司账本,表示可以顺利清算,等等。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你很可能就是个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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