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公平的满足。同时,破产申请程序本身也具有使债务人经济恢复的目的。 但由于破产申请程序的一些保护功能和“特权”,总有一些人想利用这些“漏洞”来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例如,最近以上海债务律师为代表的事务所破产是非常典型的。
马先生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经营一间家居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为扩大业务需求,与另一间从事家居业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工厂租赁合约」.双方同意乙公司以1544400元租赁装配厂(建筑面积3240平方米)10年,租期20年。合同签订后,A 公司支付了第一期(10年)租金,交付了上述车间。
2018年1月21日,B公司申请破产重整。2018年4月22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厂房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此外,A公司需要立即腾空租赁的厂房,并支付占用费,直至实际腾空日期。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马先生可以拿到判决书后,心有不甘。毕竟我们已经发展投入到了很多企业基础性工程建设的资金,况且还先行支付了十年的租金,这下一搬走,损失发生巨大。马先生觉得教师这份判决很不公平,于是通过咨询了上海债务律师寻求能够帮助,律所的王律师在了解相关案情后认为:
首先,租赁合同是不动产,在破产程序中应与其他合同(如销售合同等)区分开来,即使租赁合同未终止,也不影响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即租赁合同的存在不会影响破产拍卖。 根据《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审判)(<景高发〔2007〕168号)的规定,应当适用销售不违反租赁约定的条款,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甲公司享有对租赁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如解除合同,将剥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
最后,破产清算律师还通过当事人了解到,B公司准备在收到判决后将房屋租给另一家公司收取更高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财产在拍卖中获得最大利益而制定的。 而B公司则利用这一条款以更长的租赁期限和更低的租金终止合同,不仅提前收回租赁的厂房,而且获得额外的租赁利益,显然是为了从其破产中获得利益。 这确实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一位专业清算律师的建议下,马先生立即提起上诉,并由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裁定,“无人能从自己的过失中获益”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而 B 公司本身的管理不善,已使其濒临破产边缘,对他人造成各种不便和损害,并谋求从破产程序中获利,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 B 公司的所有申索。
虽然本案在专业清盘律师的代表下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上海债务律师仍有必要提醒绝大多数经营者,市场上有很多人想牺牲别人的利益来谋取自己的利益,他们不能总是保持高度警惕,应该第一时间咨询破产清盘律师,不要错过后悔的机会。
②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务用户之目的,如信息标记有误,请联系站长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本站上有涉嫌侵权/违规及任何不妥的内容,请第一时间反馈。发送邮件到 319898138@qq.com,经核实立即修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