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律师为你讲解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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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可能面临破产清算,法院会介入,指定清算组对财产进行评估、处理和分配。 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必然有一部分不能完全清偿,那么履行顺序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那么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呢?上海债务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的,破产费用除其他外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估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经理履行职责的费用、经理的报酬和雇佣员工的费用。在法律支出范畴中,其基本特征是“成本支出”。

  破产费用优先的原因是,如果破产清算的管理费等“成本费用”不能得到保证,破产清算程序就不能启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不到清偿。

  二、被拆迁人、消费以及购房人存在债权管理请求权;

  与其他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更为复杂,涉及多个利益集团。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品房购买者给予特别保护。 第29条规定,支付合同金额“50%以上”的消费者享有优先权。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定被拆迁人的权利是否具有优先权,但从司法保护消费者购房保护政策和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生活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而且拆迁房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从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拆迁人的拆迁应当具有优先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中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我们一般企业债权,而建设一个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公司债权,但建设社会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通过对抗网络已经交付全部信息或者学生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因此,抵押权和一般债权的行使也不能直接对抗购房的消费者。因此,建设发展工程价款请求权优于有抵押权的债权而低于市场消费购房人债权请求权。

  四、劳动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互利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费、养老费,以及拖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破产人所欠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三)普通企业破产公司债权。

  (四)项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五、税收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破产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税款。

  六、担保债权

  根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企业财产可以享有公司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社会财产享有教育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我们同为一个普通债权,但是他们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没有进行担保权的债权国家相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没有进行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普通债权是最后可解除的债权,因此也是最没有担保的债权,在实践中,它往往得不到解除。

  在了解了上述清算法律知识之后,大家都知道清算并不是按照先到先得的顺序排列的。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利益的衡量、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上海债务律师希望大家能在阅读后有所收获。,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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