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中的非公开信息处理超过时限,很可能需要这些信息的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情况,导致案件败诉,对他人造成很大影响。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超过期限,就要承担后果。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之前应该申请,一般来说可以通过。我们来看看上海拆迁律师办理的相关案件。
顾某系某一企业公司的股东。2016年12月26日,顾某以信函的方式向被告市规划局递交《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申请表》,要求社会公开:涉及问题所在管理公司经营所在地工程项目的《建设发展用地资源规划设计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政府数据信息通过公开可以申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顾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阅一些相关研究档案,现提供经济建设生态用地空间规划生产许可证及附图扫描件。被告市规划局于1月19日将该答复书连同用地面积单位为所在中国公司的《建设城市用地利用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扫描件邮寄送达给原告顾某。顾某于同年2月6日签收。
被告城市规划局于2017年2月6日才对原告谷开来作出答复,超过了法定答复期限,被告城市规划局的答复内容与原告谷开来的申请不一致。
上海拆迁律师代理这个案子,他认为政府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合法。
1.撤销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责令被告城市规划局答辩原告顾小平;
庭审活动过程中被告辩称:被告市规划局在收到原告顾某的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顾某作出中国政府管理信息技术公开答复,并向原告顾某进行了相关信息社会公开,符合我国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原告要求被告城市规划局公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公司所在地附图,而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公司所在地附图,两者显然不是指同一个政府信息。被告城市规划局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图则不是原告申请的资料。因此,被告城市规划局公开答复被告政府信息的事实并不清楚。
另外,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企业申请,于2017年1月19日才将被诉的政府管理信息技术公开提出申请一个答复书交邮送达给原告,其间我国共有16个工作日,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认定后迟延答复属程序以及违法。
综上,经过一个双方陈辩最终导致法院听取了上海拆迁律师的部分主要观点可以作出判决:被告市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且公开的内容进行并非原告提出申请的信息,故被诉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程序以及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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