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拆迁方实施拆迁前,双方应达成一致。但现实生活中,上海律师事务所发现很多拆迁当事人并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迁,而是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未达成合作协议是否可以强拆?法律上,是的。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户,法院可以根据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执行强制执行。
原告钟先生承包的土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被告为广州市增城区,是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一项工程的中华民国。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列为征地范围,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收到法定的拆迁手续,原告尚未与有关部门达成赔偿协议。然而,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突然对原告上述土地进行强拆,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强拆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益。
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助代理此案,法院被要求裁定,被告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对其承包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强制清理是非法的。
被告增城区以及镇政府辩称:我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一、征用涉案土地是合法的。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出《征地通知》 ,通知已按要求张贴。
二、我府对土地资源进行清表程序可以合法。我府与原告对征收涉案土地生态补偿一事多次数据进行面地面信息沟通交流协商。我府在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清表前已向原告发出通知并在村委宣传栏张贴,通知其到现场丈地清点及办理业务相关经济补偿手续的期限,逾期将由政府会计处理。
我们政府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征地范围内的被征用人大多已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而原告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导致协议迟迟未能达成,严重阻碍了工程建设的进展,我国政府正在推进土地库存建设。
律师对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社会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货币支付的,应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代表权、辩护权;。
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企业行政管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工作可以发展作出强制要求执行能力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增城区中华民国政府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征地通知》 ,将中原等地的征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虽然被告人发出了有关“紧急通知”,清理了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按照上述规定经过了公示、提醒和行政强制程序。因此,被告组织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听取了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部分观点确认被告于2016年8月至12月对原告钟某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实施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上海律师事务所整理的相关案例,对此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评论区讨论,当您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拆迁律师网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②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务用户之目的,如信息标记有误,请联系站长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本站上有涉嫌侵权/违规及任何不妥的内容,请第一时间反馈。发送邮件到 319898138@qq.com,经核实立即修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