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安置补偿网络协议无效,内情为何?上海律师以案释法

上海律师网 0 上海律师,棚户区改造

  上海律师可以接受原告邱某、段某某公司委托,就被告邱某旺是否能够有权通过签订《安置补偿标准协议》这一本案的核心问题争论焦点据理力争,极力为委托人争取到拆迁安置补偿。张友伶律师需要把握自己案件发展核心,积极有效维护委托人权益,最终影响使得对于被告签署的损害委托人权利、涉案标的五十余万元的协议被确认合同无效。下面我们跟随上海律师一起分析来看看吧!

  Qiu Mountain 秋海兄弟。邱是 Qiu Mountain 的儿子。邱某生与段某系夫妻关系,邱某系两人的女儿。仇某王是仇某海的儿子。秋户口还在某户人家,某户人家的一段已经搬出去了。

  房屋管理中心提交了2009年12月《拆迁调查登记表(人员)》、2018年5月18日上海市丰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拆迁调查登记表(人员)》和《居住证明》复印件,证明中心住房调查、段某并非实际居民。

  张幼玲律师主张房管中心与邱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依法无效。因为上海市丰台区牟里8号有四间北房、两间西房、四间南房,原是邱某海、邱某山通过继承、分析获得的城市私房,其中四间南房属于邱某山。邱某、段某某是邱某山独子邱某生(已故)的妻女。邱某山夫妇去世后,南方四套房屋由邱某生依法继承。邱某生死亡后,依法应由邱某、段某某继承一切。

  2019年年初,邱某、段某某学生通过其开庭举证,方才在2019年7月5日获知房管中心、邱某旺已签订《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协议》。作为研究上述分析房屋的所有权人,邱某、段某某公司没有使用授权邱某旺签订拆迁管理协议并予以交付拆除。其行为问题严重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合法企业权益,所签订的涉案某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安置补偿网络协议是否属于一个无效数据协议。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在债权人批准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时,有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1987年2月13日上海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办公室发出的危房通知,可以断定8号房南屋的4位业主是邱某山、邱某山在其继承人死后继承住房权。

  邱某生是邱某山的继承人。邱某、段某某作为邱某生的继承人,有权起诉。邱某旺虽对8号房屋进行了改建,但改建行为并非取得8号房屋南翼的权利。邱某旺与房管中心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未经邱某、段某某同意和追认,已侵害邱某、段某某的财产利益,属于无权处分。故邱某旺与房管中心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该中心表示,邱和段某没有向他们申报自己的权利,因为房子南面的四个房主都是邱,而该中心应该知道这一点,而邱的户籍一直都在一所房子里,段某在2009年12月30日在房管中心进行户籍调查时也在一所房子里,房管中心应该通知邱向其申报权利,所以房管中心对这一说法,医院是不会支持的。

  以上是上海律师所整理的相关案例。如有疑问,欢迎在评论区讨论。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拆迁律师网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强制拆迁问题行为对人民服务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对于我国对这样一个类似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发展的话,上海律师建议一定要能够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反映企业或者通过提前诉讼,千万不可以与强拆队硬碰硬,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中国自己。


👉我们提供当面免费咨询,赶紧电话预约吧!👈

👉最快捷沟通便是打电话:400-9969-211👈

👉也可以加律师微信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