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崔女士与成都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四川省作为商品房进行买卖双方合同(预售)》,崔女士购买了一个成都某公司产品开发的位于城市成都市某项目建设商品房。合同没有签订后崔女士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崔女士与所申请的政府会计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相关关系,系申请管理信息技术公开的适格主体,在这过程中出现纠纷,上海律师事务所带你看看具体案件详情。
2022年1月10日,崔女士使用 EMS 方法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一份关于成都市某区项目规划条件和监管细节的政府信息披露申请表,2022年1月13日,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了崔女士的一封电子邮件,并于2022年2月7日对政府信息披露申请作出回应,表示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未予披露。
崔女士认为,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隐瞒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违反了法律,因此她委托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幼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一、命令撤销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二、判令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环境资源局依法进行公开工作涉及成都市某区涉案工程项目的规划发展条件、控制性详情规划;
三、本案诉讼成本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庭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
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根据原告崔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被告以“成都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未检索到崔女士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崔女士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崔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个被告的辩解,律师张友伶据理反驳:
根据《人民政府中华民国信息披露条例》的有关规定,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有法定职责,接受和处理向其提交的政府信息披露申请。
本案中,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环境资源局在收到崔女士要求企业公开“成都某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的涉案项目的建设生态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中国工程设计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规划技术条件、控制性详细分析规划”的申请后,在“成都市国土空间资源会计档案服务系统”中以“成都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导致公司”为关键词之间进行数据检索,检索研究结果为“0条”,故回复原告崔女士该其申请的信息主要内容方面不存在。
张友伶律师可以认为,崔女士随申请表一并向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环境资源局邮寄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表明其申请公开的是涉案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信息,而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教育资源局仅以原告崔女士自述的开发企业公司“成都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关键词之间进行分析检索,并做出自己申请管理信息技术内容方面不存在的回复,不能充分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经济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会计信息社会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能力不足,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
因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对原告崔女士申请公开的涉案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作出处理并回复,本案判令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新答复已无必要,故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仅应对原告崔女士申请公开的“成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某涉案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答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环境资源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可以申请一个答复书》
2.被告人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崔女士申请公开的《成都市某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和监管细则规划》的信息作出答复。
3.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人成都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承担。
政府对土地的规划、征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征收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公共经济利益的需要
首先房屋征收管理项目公司必须是为公共企业利益,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能够保障我们国家信息安全、促进我国国民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通过组织学生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开发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生活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事业的、由政府相关组织教学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技术建设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规定一个组织设计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备设施比较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政府积极组织活动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以及学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确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的,可以由市、县级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所以,实践中,房屋一旦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话,那么被征收人首先就可以审查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如果不是,那么征收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征收项目还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战略规划、土地资源利用企业总体设计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技术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要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年度计划。
倘若征收管理项目质量不符合上述发展规划或计划的话,那么征收同样重要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向上一级有关教育部门举报或是反映,要求学生他们需要进行查处。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要对未登记的房屋调查
无论是在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是一个集体主义土地征收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学习一些未办理相关人员审批手续的房屋。不过,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方式决定通过之前就需要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的合法性方面进行研究调查、认定。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需要学生给予经济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则不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中华民国,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工作作出房屋征收管理决定前,应当通过组织发展有关教育部门可以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企业进行研究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践中,如果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是在作出征收方式决定后,或是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经济补偿标准协议的情况下才开始对这类房屋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研究调查、认定问题的话,那么则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制度规定,是不合法的。
总之,上海律师事务所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旦发现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那么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地得到保障,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在专业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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