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与户主协商与妻子签订拆迁协议有效吗?上海律师网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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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拆迁过程中,户主不在家,政府机关和户主的妻子签订拆迁协议,这种协议没有与户主协商,能不能撤销?下面上海律师网带大家看看相关案例。

  张某是江苏扬州人,他在1993年与金某挂号成亲。在张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在某街道某村某组,该房屋于1999年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7年6月某日,扬州市邗江区拆迁治理办公室宣布《拆迁布告》,明确拆迁局限为位于扬州市A片区革新(b村棚户区革新)项目计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拆迁义务单元、拆迁实行单位均为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上述的文件,张某和金某的上述房屋在该拆迁局限之内。

  2017年7月某日,江苏扬州高新手艺家当开发区计划建设局(拆迁)征收布置办公室,经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与金某签订了《 扬州市郊区集体地皮上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150万余元。

  上海律师网了解到,此时张某正在外埠打工,其实不晓得此事。在得悉此事以后,张某觉得房屋的产权人是本人,征收方应当与本人签订协议,不该与妻子金某签订协议。金某文化水平较低,根本不清楚给的补偿并不合理。所以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一审败诉。

  张某不平一审法院(江苏扬州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讯断,又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以及托付代理人刘建华律师,依据案件证据和事实,提出如下法律观点:

  1、原审讯断认定究竟不清,合用法令谬误。涉案房屋的集体地皮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上诉人,金某无权代表上诉人签订被诉拆迁赔偿和谈。上诉人是家庭户主,上诉人尽管与金某系夫妻关系,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属于重大财产处分,金某应当与上诉人协商。在征得上诉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由金某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符合常理。

  被上诉人明知涉案房屋挂号在上诉人名下,却绕开上诉人,与文明水平不高的金某进行拆迁赔偿和谈。在未征得上诉人批准的情况下,金某无权单独惩罚涉案房屋,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应属违法。

  2、本案所触及拆迁项目的《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地皮房屋拆迁赔偿布置计划同意通知书》曾经被确认违法,签订被诉拆迁赔偿和谈的根底曾经不存在。金某在完整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被诉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本案中,征收方(高新区管委会)在没有办理无关地皮征收、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被拆 迁入签订的赔偿布置和谈,纵然具有合同法上的见效要件,也因为缺少前置条件,而存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性缺陷。

  综上所述,要求撤销高新区征收办与被上诉人金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题名时候为 2017年7月16日的《扬州市郊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终究,法院驳回了刘建华律师团队的观念,支撑了上海律师网的诉讼要求,终究讯断撤销扬州市江都区国民 法院作出的行政讯断、撤销XX区征收办与被上诉人金某就案涉房屋签订1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6 日的《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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