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福建省武夷山市XXX村民小组村民。2008年在村民小组原砖瓦厂取土后遗留荒坑的建筑房屋并用于出产生存,并建房,最终被政府机关强行拆除,陈先生被逼无奈,只能请求上海拆迁律师的帮助。
2016年,陈先生未经审批在武夷山市建房。
2019年9月29日,原告作出《责令期限撤除决定书》,请求被告在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2020年4月1日,被告职员将原告的房屋拆除。
对此原告都会管理局辩称: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无关划定肉体,对触及违背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办法等的强制拆除,而原告的建筑已经被证实是违法建筑。并列举以下证据:
9月11日,曾经书面关照被告于9月11日17时前到我处接收考察,被告拒签。9月14日15时20分,又向案外人聂顺生考察问询并制造笔录。9月17日考察闭幕。9月20日,原告经集体接头后,抉择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划定,责令被告期限自行撤除房屋。9月23日,向被告投递了《行政抉择权力告诉书》,告知了被告拟作出责令被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撤除违章修筑的抉择,以及违法究竟、来由及根据,并告诉其享有3日的陈说权和申辩权,被告拒签。9月29日,责令被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撤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则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强制拆除,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拒签,留置送达。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自行拆除,自己才于2020年4月1日对涉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上海拆迁律师经由走访考察后得悉:从1993年至今,因为村民小组地点地块接踵因商贸区计划、游览经济开辟、武夷高教园区征地、武夷学院四期征地等征收拆迁项目而停息办理相干手续,且征收出产生存保证用地迟迟未能落实,致使村民长期不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为维持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原告在内的小组村民在本村的空地上自建房屋。
此外原告违背法令划定,在征收布置政策迟迟未能落实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违法拆除,被告有滥用职权,非法干预拆迁活动的嫌疑。
综上,原告的行政行动存在认定究竟不清,步伐紧张违法,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公正作出判决。
终究法院觉得,原告未依法执行该步伐即对涉案房屋实行逼迫撤除的行动,属于程序违法。故,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对武夷山市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因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都会管理局于2020年4月1日对武夷山市房屋实行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拆迁奖励金究竟是否“陷阱”,上海拆迁律师认为应该辩证地来对待,不克不及一刀切来定性。拆迁奖励金配置的目标在于奖励那些合营当局征收拆迁工作,而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被拆迁人民。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存有两种极端情况:
其一,拆迁奖励金是正当合情的,基于踊跃合营征收事情被拆迁户,举行赔偿,并且你的房屋补偿是依照法律问题较为合理的,那么你便可以签订该协议。
此中,如何鉴识是不是赔偿正当,能够参照以下规范:屯子房屋:(1)产权置换:1:1;(2)货币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地价。城市房屋:(1)产权置换:1:1;(2)货币补偿:适用周边类似房屋市价进行补偿。
其二,拆迁奖励金其实不正当。普遍而言,太过高额的奖励金,需求严谨看待。假如房屋补偿特别低,导致你拆迁之后的生活条件严重低于拆迁前的生活条件,那么这个奖励金就需要好好“斟酌”一番了。
综上所述,上海拆迁律师建议您与业余房屋评估机构了解你房屋的市价,然后你再决定签与不签这个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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