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物被强行拆除,政府的行为合法吗?上海拆迁律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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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拆迁一事的大众都懂得拆迁征收每每也伴有当局对违法修筑的检查和撤除,请求住民退还非法占用的地皮并自行撤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余设施,如果政府仅给予居民短短几日时间处理,一月后地上建筑便轰然倒塌,当事人又当如何?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吗?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接到一起类似的案件。

  鲍老师领有一所坐落于霞关镇的房屋,当局因设置装备摆设“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需求,将鲍老师的房屋及地皮参加征拆局限,并于2017年4月18日连结收回《关照》,请求鲍先生在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纠正,退还非法占领的地皮并自行撤除地上修筑和其余设施。鲍先生并没有在上述期限内腾空并拆除,政府便在2017年6月15日联合组织人员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在没有辩解的情况下就被拆除,直觉告诉鲍先生政府的行为不符常理,于是找到律师需求合理的解释。

  法庭上,律师称,当局在没有宣布拆迁布告,实行拆迁布置,征求被拆迁人看法,进行听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5日将被告房屋逼迫撤除,该逼迫撤除的行动无论在步伐和实体上均紧张违法,侵犯鲍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政府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在律师的帮助下鲍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证明等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

  原告称,依据我国法令划定,在都会计划区内或墟落举行设置装备摆设必须办理响应的地皮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鲍先生建造的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物,根据规定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鲍先生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政府有权行使强制措施。双方向法院提交政府后进行质证。

  针对原告的观念律师暗示,国民当局的事情职员在违法修筑措置工作中,应该依法、标准、公道、野蛮行使权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行政构造作出逼迫施行抉择前,应该事前催告当事人执行责任。”第四十四条的划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办法等需求逼迫撤除的,应该由行政构造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户主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政府也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直接实施拆除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该政府行为违法。

  尽管依据我国《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的相干划定,市、县级国民当局及其无关部分应该依法加强对设置装备摆设举止的监视治理,对违背城乡计划举行设置装备摆设的,依法予以处置。市、县级国民当局作出房屋征收抉择前,应该构造无关部分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挂号的修筑举行考察、认定和处置。对认定为正当修筑和未跨越同意克日的且自修筑的,应该赋予赔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鲍先生的房屋虽然属于违法建筑,但是即便如此,在规定的拆除期限过后,政府应当先进行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再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相关权益。案中政府没有尊重鲍先生权益的情况下,先斩后奏灭失地上建筑的行为已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行为也违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政府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更不能忽视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作为政府,应当将工作的重点落实在提高百姓的物质和文化水平上,执政为民,切实关注民生发展,准确传达人民群众的心声,保持人民与政府和谐互信的良性循环。

  上海拆迁律师表示在经催告后,假如当事人没有在划定的时间内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行政构造才能够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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