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发布拆迁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迁,看上海拆迁律师如何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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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拆分为合法强拆和非法强拆。合法强拆是指的是具有法定的强拆程序,获得了有关部门所下达的批准进行强拆。如果是属于非法强拆的话,就是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具备强拆主体资格。下面和上海拆迁律师看看这起强拆案例。

  案件详情

  王先生告诉律师,他的房子被列入征用范围是因为建筑项目的需要。然而,2017年5月23日,三名被告在未发布拆迁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迁,进行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并举行听证会。本案所涉及的强制拆迁行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是严重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找个律师帮忙确认一下,这三个被告犯下了强行拆毁原告房屋的非法行为。

  庭审

  被告下关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建局、苍南县国土局共同辩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或农村村庄进行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原告王先生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造了该房屋。

  根据《上海市违法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未依法管理取得发展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自己违法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环境规划研究区内未依法取得中国乡村文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我国乡村经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学生进行社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对于政府部门责令停止系统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通过拆除。”被告霞关镇政府、苍南住建局、苍南国土局于2017年4月7日向王先生发出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王先生没有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我们应该联合其他组织会计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律师认为,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地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华民国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有关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解散行政机关的,可以依法强制解散

  三被告共同发出通知书,责令王先生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但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拆除。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督促或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直接实施拆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听取了律师的观点判决结果如下:

  下关镇人民中华民国政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因拆除原告王先生的房屋而被判犯罪。

  律师:

  实施强制拆迁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提醒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否则其行为将被确认为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强拆,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维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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