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嫁女已经将户口迁至夫家的话,那么就不能够进行获得征地补偿,因为她已经在本地没有土地,所以不符合获得征地补偿的标准,但如果没有将户口迁到夫家,那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详细内容请看上海拆迁律师的解答。
首先,如何识别一个“已婚女人”?一般来说,嫁女是指嫁给本村以外的男子,但户籍仍保留在本村的女子。这是一个硬性条件。有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是农村女嫁农村男,这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发展情况。如果中国妇女可以嫁给了外村的男子,户口问题并没有迁出原村庄,并且在本村学生拥有自己承包地,那么在遇到一些征地拆迁时,外嫁女应该与本村以及其他被征收人享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其次,当农村妇女嫁给城市男子,农村妇女嫁给城市男子,从保护已婚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只要她的户口不迁入丈夫的家庭,当她面临土地征收和拆迁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如果户口已经搬出去了,那就不能享受了。
最后,已婚女性离婚或丧偶。无论嫁给农村男人还是城市男人,只要离婚或丧偶后户口迁回原籍,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
其次,被征地人在征地拆迁中能否获得安置补偿,主要取决于被征地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已婚妇女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其前提取决于已婚妇女是否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在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在村庄生产、生活和户籍登记中,不迁出“已婚妇女”,包括其家庭成员,子女应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用补偿权益。我国立法也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者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得到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企业经营、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管理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情况以及宅基地可以使用方法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发展集体学习经济活动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决定。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时已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支持。
据此,只要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就应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遭遇征地拆迁时,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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