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律师一文带你了解什么是房屋评估报告

上海律师网 0 上海动迁律师,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做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所以评估报告当然应该给被拆迁人。正式的鉴定报告应由两名专业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鉴定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关于拆迁的更多法律内容,请看上海动迁律师的解答。

  一、共用房屋该如何拆除?

  共同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全部共同签署。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处分和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重大修理,应当由共有人或者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约定。”

  对于搬迁方来说,面对共同房屋,首要工作是确定共同业主的份额,开始谈判,签订拆迁协议。

  房屋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按份共有。一般来说,如果房屋是共有的,那么份额是比较明确的。共有的房屋,可以有签订的合同或者公证的证明或者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料,能够说明各自的份额。如果没有,则需要所有共有人协商决定各自的份额。如果协商不成,将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最终共有人的份额以生效判决为准。

  如果我们有的共有人要补偿房,而有的共有人要补偿金,这种发展情况分析可以进行协调,由动迁方将补偿房给了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再由他按补偿技术标准问题给予要求中国货币资金补偿的共有人其份额内的补偿金。

  二、房屋评估报告是什么?

  房屋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做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所以评估报告当然应该给被拆迁人。正式的鉴定报告应由两名专业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鉴定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律师提示,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工作报告后对评估研究结果不满意我们可以在10天内申请评估分析结果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根据申请由专家管理委员会制度进行技术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后,原评审结果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发布评审报告; 评审结果未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复审评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夫拆迁的知识,通过以上知识相信您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上海动迁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我们提供当面免费咨询,赶紧电话预约吧!👈

👉最快捷沟通便是打电话:400-9969-211👈

👉也可以加律师微信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