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那些收入公司可以追回?上海债务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admin 0 上海债务律师,破产追回收入

  上海债务律师注意到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所有利益主体都会为了自身利益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 其中,企业高管人员因便利条件容易规避部分债务,“非正常收入”是一种过度现象。

  所谓非正常收入,是相对于正常收入而言的,例如工资过高、奖金过高、业绩佣金过高等,都可以认为是非正常收入。特定收入是否不正常,不取决于债务人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承认,而只取决于其是否正常、合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以下情况:

  一、没有达到法定理由或经过国家法定工作程序的收入,管理人有权追回。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业务主管的薪酬必须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确定。 企业高管从企业获得的报酬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全部或部分报酬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或者未经企业内部有关部门批准,则在破产程序中作为非正常收入收回的可能性很高。 这些薪酬事项包括:

  1、分红

  公司拥有独立的产权,公司享有对利润的分配权。但是,公司支付股息应当遵守法律。以股息名义逃避债务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偿。

  例如瑞田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技术有限以及公司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法院可以认为自己公司进行分红违反了《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或者通过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为了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利益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法律规定时间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财务管理会计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权从企业信息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文化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个人奖励

  公司有权授予个人奖励,但各类奖励的授予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将纳入异常收入范围。

  例如中国浙江南方通信企业集团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汉强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案,法院可以认为通过奖励的发放应按设计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一个程序,经董事会决议后才能发放。而该案“个人绩效奖励”的发放并未经过董事会决议,故发放工作程序不合法。被告周汉强为公司的高级财务管理会计人员,在得知自己公司经营现金回笼可观的情况下,向原法定代表人许坤良提出一些奖励的要求,许坤良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转出大额资金,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故该笔“个人精神奖励”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应作为一种非正常收入情况予以返还。

  3、绩效奖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取得下列收入: 债务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经人民法院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

  例如周建忠与扬州三叶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法院可以认为周建忠作为三叶公司副总经理,属于三叶公司发展高级工程管理工作人员,对企业通过高级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一般而言,其绩效考核奖金是与企业当年的整体提高经营目标利润相挂钩的。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企业对于高级人才管理专业人员在客观上已经丧失了获取经济绩效奖金的基础,因此我们属于非正常收入。

  4. 破产程序重新发放员工工资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平均工资以上部分。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补足工资时,企业最高管理人应当与普通职工收取同等比例的工资,无正当理由超过统一比例的部分,由破产管理人追回。

  例如东港市种子企业公司与王开平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法院可以认为被告补发工资结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一般通过职工,但是我们没有一个合法的依据与理由,被告理应返还多发放的工资和补贴。

  二、管理人有权追回违反“法定禁止”规定取得的收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企业高管违反法律规定而获得的不当财产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对上述非正常收入的追回权,实际上是要求企业高管承担“返还财产”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

  1. 被行政人员侵占的企业财产

  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常常会将部分财产交由企业高管占有或者使用,如房产、车辆、笔记本电脑、其他高级办公用品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确为企业所有的但被企业高管侵占的财产,管理人应予追缴。

  例如,浙江京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沈建民因追回非正常收入发生纠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向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随意提取或者挪用。虽然被告辩称,这笔钱不是他本人提取的,但他无法证明这笔钱用于京兴事务,更无法为合法提取这笔钱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法律要求被告将侵占的财产返还井陉。

  2.对公存款存入个人账户

  公司高管违反法律,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这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之间的混淆。公司高管拥有的公司财产应视为非经常性收入。

  如浙江新二里洁具有限公司等诉张占伟案,法院认定被告通过个人账户私自存入公司资金(并随意消费),并随意向公司借款,以公司资金偿还个人按揭贷款。 同时,也存在使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后,公司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用的情况。 和解后,未付款项视为被告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财产。 破产清算时作为非正常收入返还。

  以上是上海债务律师整理的关于我国企业通过破产清算,这些“非正常收入”是可以追回相关研究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发展帮助,如有需要更多破产清算系统相关管理问题,请及时咨询上海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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