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借他人名义签订虚假买房合同套取信贷资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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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过度的房地产开发可能导致市场泡沫和不稳定,因此,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已成为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试图通过规避调控措施,采取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本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将探讨在此类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适用与实践,并对上海地区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对方的重大疏忽,损害国家利益。

  在房地产行业中,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而买受人明知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形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案例分析

  在上海地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不断加强,为规范市场秩序,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然而,一些开发商仍试图规避调控,采取欺诈手段获取银行信贷资金。以下是一起涉及上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例:

  案例: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个人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为了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找到了B个人,请求其与自己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个人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豪华住宅区的房产,并支付了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作为首付款。然而,事实上,B个人并未真正购买该房产,首付款实际上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支付。B个人明知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为了得到A公司支付的诚意金和手续费,同意了这一安排。

  此案例中,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即银行信贷资金被非法套取,同时违反了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B个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该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但仍参与其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律分析

  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法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对方的重大疏忽,损害国家利益。在房地产行业中,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而买受人明知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形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在本文的案例中,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个人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将房产出售给B个人,但事实上并未真正进行实际交易,只是为了套取银行信贷资金。B个人明知该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但为了获得A公司支付的诚意金和手续费,同意了这一安排。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A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即通过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

  其次,对于B个人,虽然其明知该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签订合同时同意了这一安排,参与了虚假交易。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础。B个人明知合同虚假,却故意参与其中,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利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对于B个人,其明知合同虚假,且参与其中,其行为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类似的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防范和打击类似欺诈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购房者在参与房地产交易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避免陷入类似虚假合同的陷阱。

  四、结论

  在房地产行业中,为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措施,采取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还损害了国家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合法市场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调控政策,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避免采取欺诈手段和虚假合同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是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保护合法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虚假合同的方式规避调控,损害国家利益时,相关法律条款将为受损的一方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合法,维护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

  为实现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涉及欺诈、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同时,购房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参与虚假交易,共同营造清朗的市场环境。

  在上海这样充满活力和机遇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城市的繁荣稳定至关重要。只有依靠法治的力量,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实现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为人们营造更美好的居住环境和投资环境。

  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在执行调控政策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加强对购房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抵制虚假合同和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呼吁所有相关各方共同努力,秉持诚信守法的精神,以坚实的法治基础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上海及全国乃至全球经济的繁荣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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