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加上自己的名字,在婚姻财产方面给自己一份保障。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上海房产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这一件复杂的事,依据全款购房仍是按揭购房,就加名事项有没有书面协议、是不是曾经完成变更登记等不同情形,其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会有很大差别。
一、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配偶姓名
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经由过程利息和自然增值体式格局发生的收益仍为个人财产;除还有商定外,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婚后以其个人财产还贷,则该房产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不会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动;如果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价上涨发生增值,这部分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也是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请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由此可见,在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断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在肯定调配比例时,会思量出资进献情形,两边在处理家务、照顾子女方面的付出,双方的住房情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
二、婚前存款买房,婚后加配偶姓名
除了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理想中咱们常常遇到的多是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加之另一方的名字,该房产也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虽然可能对首付方进行适当照顾,但相对于未加名的情形,其分配的数额肯定要低。
假如夫妻二人胜利办理了所有权更改登记,在更改登记时期,银行和购房人的债务债权关系可能面对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银行追加另外一方为共同债务人,房产仍为抵押物,夫妻二人对存款负担共同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形是房屋变更登记完成,但是银行未追加债务人,这种情况也很难免除另一方的债务,这是因为购房贷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虽然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但是因为贷款所购房屋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银行有可能据此主张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款但未实践更改登记便离婚
除了前述两种情况,生活中另有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然则并未实践更改登记便离婚的情况。我国法令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杀青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还没有偿还的存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中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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