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必须平分吗?上海地产律师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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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必须平分吗?一般来说,当老人过世之后,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上面还有父母在世的,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当然也不是没有,有人就问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各不相同,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应该怎么分配?是平分吗?今天上海律师给我们来讲讲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进行简介:2010年,王某汇款20万元可以用于李某购买张某单位集资房。2012年,王某与李某登记工作结婚。2014年,李某病逝。李某母亲及李某与前妻以及所生女儿作为起诉王某,要求企业分割中国房产。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王某虽向李某银行卡汇款20万元用于购买该房屋,但该买卖合同系李某与张某在生前签订。这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涉案房屋虽为单位集资房,但李与张某均为同一单位职工,故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房屋应认定为李婚前个人财产。(2)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基础取得。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因涉案房屋未经登记,死者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享有处分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权利,即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本案属于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不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出售、交换、投资等处分行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处置权以外的其他权力,该房屋为单位集资房。当房屋符合登记条件时,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房屋登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在处理涉案房屋的继承时,王汇给的20万元应视为王对李的借款,即王对李享有20万元的债权。(4)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第一继承人,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遗产应该平分。涉案房屋总价值38万元,故三人继承金额为人均6万元。鉴于该房屋已被王某占有,且王某可支配的房款共计26万元,故判决王某给付原告房款共计12万元。

  实务工作要点: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企业签订房屋信息买卖交易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管理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服务合同关系一方对于当事人选择死亡,其母亲、子女可以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债务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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