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房屋律师以案说法: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个权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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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买的房子大多是属于商品房,商品房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将来出售也会容易一点。在买卖商品房的时候,必须要签订相关的合同,合同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但是,还是会遇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下面就跟随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来看两起纠纷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付首付款,推定为对夫妻赠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

  案情简介:2013年,李某与倪某结婚。2015年,双方按揭购房并登记在丈夫李某名下,总房款60万余元,其中30万元首付款系李某父母提供。2012年,双方诉讼离婚。李某主张首付款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倪某主张系借款,但均无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①关于案涉房屋首付款性质,倪某主张该款是借款,但未提交借据,其在诉讼中虽提交了录音证据,但李某予以否认,称该款为对其个人赠与。该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倪某主张,故认定首付款为赠与性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李某父母为李某、倪某二人购房支付的首付款30万元,在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是对李某个人赠与情况下,应认定为对李某、倪某夫妻二人的赠与。②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房屋不进行评估,且一致认可房屋价值为每平方米2.8万元,故在一方取得房屋同时,应向对方依此价格计付相应房屋折价款。考虑房屋购置时出资方式、双方收入情况,结合房屋现实居住状况,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倪某房屋折价款135万余元。

  实务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

  02 .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应按真实意思来认定

  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1998年,李某父母立遗嘱,将夫妻共有房产留给李某继承,并进行公证。2003年,李某父去世。2012年,李某与母亲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完全购买祁某房产,但李某未付款。2015年,祁某去世。李某兄、姐以李某取得继承权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应视为放弃继承权,因未付款,故诉请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①就案涉房屋权属而言,各方均认可其为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然二人早在1998年即已订立由李某继承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故在李某父亲去世后,依其所立公证遗嘱效力,李某成为该房屋共有权人之一。就另一共有权人祁某而言,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未有证据显示祁某存在撤销遗嘱表示及祁某与李某关系恶化迹象,故可推定祁某并不存在让李某以支付对价方式获得房屋权属意愿。②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分析,其中虽约定了房屋价格,但对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期限等重要条款均未明确,且在合同签订直至祁某去世期间,未有证据显示祁某向李某主张过购房款。在未收到任何房款前提下,祁某即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此举与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不符。从处分权角度分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祁某并非房屋完全所有权人,李某无视己方权属份额,再通过买卖以支付祁某全部购房款方式获得过户登记,违背常识。祁某与李某为母子关系,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李某亦承担了赡养母亲义务,在此前提下,祁某再将案涉房屋卖与自己儿子并从中获取房款行为缺乏动机性意义。此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原则,李某亦提供证据,从便于过户、减少支出等方面作出了合理解释。③结合上述分析及祁某遗嘱和生前行为,应认定祁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行为,而是形成了赠与行为。具体而言,即两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并不一致,双方合作完成了通谋虚伪行为,形成了真假两项意思表示,虚假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浮现于表面,真实的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则被隐藏,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判决驳回李某兄、姐诉请。

  实务要点:名为买卖合同,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居住情况、合同条款、付款情形、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双方之间并不符合买卖合同典型特征,反而具备赠与合同关键要素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应依赠与合同相关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处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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