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这样的固定资产来说,购买是我们每个家庭都需要的。但房屋的质量又不是那么容易得到保障,那么,在法律层面上看来,如果房屋质量有瑕疵是否可以进行拒收呢?上海律师很荣幸能为您整理以下关于业主因质量瑕疵的相关资料。
这个问题要从我国对房地产行业的质量监管体系说起。各地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中一般约定竣工验收后房屋交付条件合格,但对于竣工验收的标准,一般约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不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参加。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还需要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房子达到了最低质量标准,至少房子主体结构符合安全要求。车主要推翻它,需要鉴定,验证不合格。
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装饰装修、配套设备等,住宅的核心元素不能使用,但会影响房价和居住体验。因此,业主能否拒绝接管取决于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上述问题属于保证范围,那么业主无权拒绝接管。但如果是精装出让或出售样板房,而合同又规定了具体的装修方案和标准,那么业主拒绝接收该建筑是合理的。
如果房屋经使用一段工作时间后,隐蔽的质量管理问题显现出来,影响到业主正常生活居住环境使用,根据目前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教学质量控制要求, 致使我们不能为了实现经济合同主要目的,买受人可以通过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商品房作为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也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买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者延误修理的,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卖方应承担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发生的其他损失。
一、相关案例
1.因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存在倾斜性质量问题,致使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并获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和综合因素计算买受人的实际损失。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发生倾斜的质量管理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进行正常工作使用、受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通过根据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基准,参照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综合分析考虑维修期限、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房屋信息质量安全问题的严重影响程度等因素理论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2.由于卖方出售房屋渗水的质量问题,买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并从中获得收益。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房屋的位置、装修和面积,买方的实际损失按同期房屋租金计算
由于卖方出售房屋存在渗漏质量问题,致使购房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收入,对于购房者索赔房屋可以获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房屋的同期租金考虑房屋的位置、条件和面积,计算购房者的实际损失。
3.因房屋渗水水质已影响购房人使用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因房屋漏水质量问题影响购房人使用房屋,出卖人应当赔偿房屋使用功能受损期间因房屋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房屋同期租金标准。
4.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管理存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进行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发展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成本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由于卖方的精装修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收入不足,买方无法及时入住,其借款理由合理,人民法院可根据有争议房屋的所在地和市场情况,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买方的租金损失。
二、专家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包括房屋质量条款。合同生效后,买受人有权取得合同约定质量的房屋,出卖人也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出卖人的这一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
各国法律规定,出卖人有义务依法保证标的物的瑕疵。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对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也进行了规范。瑕疵担保义务的基本内容是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出卖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当出卖人交付瑕疵标的物或者不能将瑕疵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时,出卖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
该种责任是买卖合同管理性质所决定的。一般我们认为公司瑕疵担保企业责任,是出卖人一方应承担的法律社会责任,其基础教育在于默示的担保契约,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默示约定,双方所交付的物品信息必须建立符合设计合同相关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评价标准,否则学生就要负法律环境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就是说出卖人是否需要承担瑕疵担保有限责任,仅以出卖的标的物是否能够存在一定瑕疵为条件,而不以出卖人主观有无过错而改变,即使出卖人无过错,只要标的物存有瑕疵,出卖人就应当积极承担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能力一般主要包括基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实现完全不同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主动承担的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严重程度影响系统正常生活居住空间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用户使用的房屋建设存在发展质量控制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如何承担修复技术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方法或者在合理有效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采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成本费用及修复期间学习造成的其他国家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该条所涉及的主要是物的瑕疵担保这一问题,即担保给付的商品房在价值、效能或品质培养方面无瑕疵。
2.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失赔偿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按照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直接损失是指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利益损失,是指可预期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称为可用收益。可用利润指的是利润,不是营业额。可获得利益的主张需要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利益不仅主观上可能,而且客观上确定。由于违约的发生,这种利息就丧失了。如果没有违约,这个利息按照平时的情况来算。
可用利息的要求权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根据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在订立合同时预期或应当预期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有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我国原有的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的规定。原《对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违约的赔偿责任等于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害赔偿额。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一方对违约的赔偿责任应等于另一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损失。”法律采取先见之明的做法,随意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预见有三个要素:第一,预见的主体是违约者,而不是非违约者。第二,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的时间,而不是违约的时间。第三,预见性内容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未预见的损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例如,一名乘客要求赔偿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销售延误。无论销售是否延迟,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主体进行结构设计质量管理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市场主体经济结构发展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买方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住宅使用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者延误修理的,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卖方应承担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发生的其他损失。
2. 《中华民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返工、退货、减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企业合同管理义务教育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一些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履行合同而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因违约而可能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人民中华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2012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对于法院对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发展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进行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四、《中华民国公证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反驳申请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主动作出有关部门委托的鉴定结论。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的证明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研究结论、勘验笔录或者没有经过中国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都是大于企业其他书证、视听技术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入证据的证明力;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证言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6.《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其他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出具的文书中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具文书的主管机关或者组织表明文书的真实性。
所以,现代许多人都会进行相应的购买行为,但是房屋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如果我们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损失,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我们必定会对房屋进行相应的拒收,并寻找解决的方案,以上文献全部是华律网小编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悉心收集而来,您还可以咨询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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