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事务所: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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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自己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房屋供作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进行登记在册的过程。今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来说说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首先明确抵押登记的本意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进行财产的占有,将该部分财产可以作为一种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政府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依照本法管理规定以该财产折价问题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附担保债务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而不转让财产占有权的,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实现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偿还该财产。

  可见,不动产抵押的初衷是以双方合法约定的不动产设定担保,旨在确保债权优先。

  二、明确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注销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对于双方企业共同努力申请。

  属于具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单方申请:

  (一)未经注册房地产的首次注册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对于法院、仲裁管理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工作或者中国人民需要政府可以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债权人的名称、所有权或者自然条件发生变更,债权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地产遗失或者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提出申请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大多数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双方,单方面申请就是一个例子,必须符合上述七种情形。从问题中可以看出,问题的内容显然不属于前六类。有人认为它应属于第五类,文中的标的物还没有丢失,抵押权人也没有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所以显然不属于这类内容。

  从前面对于我们中国已经能够看出,抵押进行登记的本意是保障企业债权的优先受偿。《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信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抵押权人应当在2006年之前(适用我国当时的《民法通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生实现抵押权,目前发展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系统已经开始不再需要保护。《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制度规定提供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社会情形。抵押的目前主要在于技术保障约定时间范围债权的优先,抵押权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行使管理自己的权利,登记有关部门通过设立登记的本质研究意义(优先权)已经荡然无存,应属于第四种情况具体规定适用范围。权利人自身经济原因分析导致农村优先属性的丧失,登记会计部门之间没有再继续教育保护的意义,因此,抵押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具体而言,时效期限并不意味着申诉已经消失,而是意味着申诉在优先法院不再可受理。

  上面的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登记的相关内容。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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