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典法规定!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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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夫妻处理房屋时,要确认好处理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为夫妻个人财产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去处理的。那么,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对自建或者集体购买的小产权房的使用权作出裁定

  案情简介:原告钟与被告郭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月28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广东工作,被告在家工作。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1月4日生下一男孩钟某某。后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6年,原告在全南县车站西路水口尾周边原告哥哥家二楼增建一套房,未办理房产证。它在2008年进行了翻修。

  位于全南县城老车站水口围的自建套房,因系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该房应归原告居住使用,但该房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现被告仍居住在该房,离婚后被告将没有住处,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

  (二)购买非集体所有或尊重夫妻约定的小产权房,法院通常不予处理。

  案情分析简介:原告肖某与被告池某双方于1997年8月确立自己恋爱相关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10日在赣县某乡人民政府信息登记工作结婚。2011年10月开始发展至今,被告池某与原告肖某因感情可以不和我们一直处于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贡区X镇X村某组某坑购小产权房一套,原告以感情出现破裂时间为由公司诉至本院学生要求我国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市场分割。

  对于双方争议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在处理另一案件之前,可以等待足够的证据。

  案情简介:被告与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各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南昌市东部工业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小产权房)。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两人长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小产权房。庭审中,双方就涉案房产达成价格协议:位于南昌市东部工业区的房产定价为28万元。

  位于的物业是一个小物业房间,法院应该分割所有权,只明确使用权是适当的。判决书所在地位于工业区房地产由原告邹谋生。

  (三)离婚时未能取得小产权的产权证,法院一般不予办理。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我们相识,于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展某甲,2015年,原告以双方对于婚前缺乏学习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关系之间不可缺少一个关心自己照顾,导致我国夫妻个人感情变淡,为由向法院通过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社会共同管理财产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设计一套系统进行市场分割。庭审中被告称其不清楚该房屋信息是否办理了知识产权相关登记,但产权问题没有办理到其名下。原告认可以及上述研究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但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在济南天桥区的案件中,被告没有证明该房屋登记为小型财产。原告辩称,该房屋是一处小型财产,并未作为财产登记。原告和被告都要求住在并使用这所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中华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当事人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全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对该房屋的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房屋未经登记,未取得全部所有权,因此,本案不处理房屋的所有权。鉴于房屋现在由被告占有,而且子女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最好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居住和使用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后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分别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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