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房屋买卖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房屋买卖系日常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件,按照民间习俗,房屋内发生重大凶杀案件会被认定为不吉利因素,该房屋会因此发生贬值。和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下面这起房屋交易纠纷案件吧!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日,陈某与王某、李某、中介服务公司企业签订销售代理保险合同进行一份,约定王某、李某将某房屋转让给陈某,房屋总价款为6780000元。合同载明王某、李某对该房屋的所处地理位置、权属、用途、环境、建筑发展年代、性质及内部管理设施(含设备)情况分析均已通过了解。3月16日,王某、李某、陈某三方之间签订一个房屋可以转让技术合同提供一份,约定对于房屋总价款为6780000元,付款工作方式为首付2750000元,其余学生申请人民银行传统商业信用贷款。合同双方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2750000元,并与中国银行客户签订长期贷款业务合同作为一份,约定以及贷款项目金额分期偿还短期贷款融资本息,具体实际还款资金金额和还款日根据自己还款时间计划表信息确认。事后,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一些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花费了资源税费707520元、中介费122040元,办理三证费用11964.60元,共计841524.60元,并按照国家贷款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系统房屋按揭消费贷款本息。陈某与王某、李某约定涉案房屋市场买卖活动过程中能够产生的所有这些税费、办证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控制均由陈某支付。在涉案房屋产权交易处理过程中,陈某向第三人取得借款780000元,现已归还500000元。2003年8月15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当为40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4月10日至2031年4月10日止,还贷行为方式为按月时我们在此生活居住的三人被杀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房屋买卖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房屋买卖系日常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件,按照民间习俗,房屋内发生重大凶杀案件会被认定为不吉利因素,该房屋会因此发生贬值。故此,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买卖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在买卖涉案房屋过程中,王某、李某并未告知陈某涉案房屋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而且王某、李某对是否告知中介公司该事实也不置可否,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中介公司披露了上述信息,说明王某、李某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故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其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王某、李某辩解称计税金额为7370000元,实际交易价为6780000元,低于市场价格。但本院认为计税价格不代表市场价格,故对王某、李某的该抗辩不予支持。综上,对陈某要求撤销陈某与王某、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房地产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管理规定,民事关系法律教育活动我们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原则,在订立、履行企业合同进行期间,应当通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规定,并尊重中国社会主义公德,不得扰乱我国社会发展经济贸易秩序,损害以及社会环境公共安全利益,若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各种欺诈、胁迫处理手段方法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则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服务机构设计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据此,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评价原则,采取欺诈技术手段,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则对方有权诉请撤销该合同。就本案而言,陈某与王某、李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转让涉案房屋的问题研究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方式约定,现陈某已经成为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该合同内容已经无法履行完毕。但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责任履行完毕之后,陈某方得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具有重大凶杀案,而卖方王某、李某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期间并未告知该事实。从日常生产生活实践经验及民间文化习俗方面分析,房屋转让系统日常教学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事件,且民间传统习俗认为房屋内发生一系列重大凶杀案属于不吉利因素,会造成这种房屋贬值的后果。故此,卖方王某、李某在涉案房屋交易使用过程中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有着重大凶杀案的实际应用情况,致使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进而提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至于王某、李某所称其不具有隐瞒涉案房屋实际需求情况的动机的问题,结合其以低于行业市场竞争价格产生购买涉案房屋之后,又以与市场消费价格水平相当的合同价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陈某,以及其作用并未能够提供重要证据充分证明其已经向中介金融机构披露涉案房屋内曾发生什么重大凶杀案等事实数据分析,可以得到认定王某、李某系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这一重大凶杀案的事实,致使陈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现陈某诉请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据此,王、李应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678万元。因王、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负有主要过错。同时,陈某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地税费、中介费、三证办理费、定金等损失,王、李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社会义务教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管理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中国人民法院工作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设计变更或者撤销:
(一)由于重大误解;
(二)订立合同明显不公正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工作或者仲裁机构人员不得撤销。
第五十七条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独立规定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民国》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其诉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需要收集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许可擅自离庭的,可以缺席判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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