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着方方面面,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杠杆。但法律规定到底有什么,又有什么强制性规定呢?就以在哪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为例,下面就由上海房产律师来为你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合同情形
合同关系双方对于当事人之间可以在房屋进行买卖交易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信息买卖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时间或者数据显示一个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需要具备时,合同有效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方式约定,房产证办理业务约定制度等等。约定解除生活条件已经具备时,权利人自己应当能够及时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使用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况进行很多,主要有通过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已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已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或者拆迁补偿事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开发商私下抵押出售的房屋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进行补偿方式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卖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方可以故意隐瞒卖方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或者拆迁补偿房屋,要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大于绝对值的3% 以上
房屋主体部分因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未能达到标准如果卖方交付的房屋套件的建筑面积或楼面面积不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且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处理方法或约定的处理方法不明确,如果面积误差超过绝对价值的3% ,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要求退还购买价格和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社会主要通过义务,无法进行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合理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履行买方催缴义务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经完成的房屋,自交付之日起90日内,自合同日起90日内) ,买受人不能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6、担保企业贷款合同管理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事实,构成基本违约,使买家在购买时期望合约目标无法实现。
8、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主张房屋权利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房屋的物权与登记国不一致。“物权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存在的可能性或制度根源在于不动产登记簿(簿)在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和内容的确定上法律赋予权利推定,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物权所有权状态并不总是与物权状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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